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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英文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中文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总部位于北京,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成立。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2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进行调整。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历史沿革
3 职能业务
4 法律定位
5 银行领导
6 地理位置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国人民银行
总部:北京(总部)、上海(地区总部)
单位性质:国务院组成部门
现任行长:潘功胜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外文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成立:1948年12月1日
官网:http://www.pbc.gov.cn/
主管部门:国务院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解放战争时期,华北、华东、西北解放区的金融领导机关。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创建初期
1947年3月,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统一领导解放区的财经工作。10月,中央着手建立解放区统一银行,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准备发行统一的货币,华北财经办事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
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代理一部分中央人民政府职权。经华北人民政府商得山东省政府和陕甘宁、晋绥两边区政府同意,决定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11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南汉宸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新币,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本位货币,统一流通。
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平(今北京)。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10月,政务院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南汉宸任行长。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国家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除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至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1954年11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所属部、委级机构,总行行长成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成员。曹菊如、胡立教先后任行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人民银行大批领导干部被停止工作。
1967年9月,军代表小组进驻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三结合”领导班子,实行军代表制。樊九思任军代表。
1970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建立财政部革命委员会。两个机构合并后,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继续保留。胡立教任代行长。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机关与财政部分设。
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为部委级机关,从财政部分设出来。李葆华任行长。
1949年11月至1954年10月,南汉宸任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小组书记。
1955年1月至1964年10月,曹菊如任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书记。
1964年10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胡立教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书记。
1978年1月,李葆华任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书记。
改革开放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为部委级机构,从财政部分设出来。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国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拟定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制度,负责金融行政管理和国家货币发行,管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新金融体制
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
1998年11月,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保监会。在以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更加突出了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
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设立银监会。同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部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李葆华、吕培俭、陈慕华、李贵鲜、朱镕基、戴相龙、周小川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葆华、吕培俭、陈慕华、李贵鲜、周正庆、戴相龙、周小川先后任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党委)书记。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15年10月6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已完成采纳SDDS的全部程序,将按照SDDS标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10月7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利普顿在利马共同出席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举行的中国采纳SDDS的仪式。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宣布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2018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便利央行票据在香港发行,丰富香港高信用等级人民币金融产品。
202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2023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举行挂牌仪式,恢复省级分行制度,省内原有的城市中心支行更名为市分行。
202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
(一)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三)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职能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五)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七)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八)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九)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一)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二)经理国库。
(十三)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四)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五)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业务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
监督稽核
人民币
第三套人民币1962年4月20日—1974年1月5日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票面额等值,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在第二套人民币的基础上对版别进行了全调整、更换,取消了第二套人民币中的3元纸币,增加了1角、2角、5角和1元四种金属币。第三套人民币自1962年4月20日发行枣红色1角纸币开始到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1元硬币。
第四套人民币
1987年4月27日—1998年9月22日陆续发行。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发行第四套人民币的命令,责令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共14种纸币,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1987年4月27日首先发行50元券和5角券,1988年5月10日发行了100元、2元、1元和2角纸币,1988年9月22日,发行了10元、5元、1角纸币。为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1992年8月20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50元、100元纸币。根据1992年5月8日第97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自1992年6月1日起发行了第四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使第四套人民币结构更加完善。为便利市场流通,1995年3月1日和1997年4月1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和1996年版1元纸币。1996年4月10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2元纸币。第五套人民币
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9月28日以后发行。199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8号令,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共八种面额: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第五套人民币根据市场流通中低面额主币实际起大量承担找零角色的状况,增加了20元面额,取消了2元面额,使面额结构更加合理。第五套人民币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方式。1999年10月1日,首先发行了100元纸币;2000年10月16日发行了20元纸币、1元和1角硬币;2001年9月1日,发行了50元、10元纸币;2002年11月18日,发行了5元纸币、5角硬币;2004年7月30日,发行了1元纸币。
2015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2015年11月12日起发行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
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央行票据100亿元,1年期央行票据150亿元。
钱币博物馆
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国家级钱币专业博物馆,现馆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7号院,其中,原北洋保商银行和原中央银行北平分行两座大楼,为国家文物保护建筑,是中国近代金融业发展的实物见证。中国钱币博物馆秉承服务央行、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以弘扬货币文化为己任,主要从事古代、近现代货币及银行史相关实物的收藏、陈列和研究,是中国钱币学会、中国钱币与银行博物馆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同时也是国际钱币学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国际钱币与银行博物馆委员会(ICOMON)的理事单位。
博物馆拥有丰富的藏品,成功举办了“中国古代铸钱工艺展”、“反假货币展”、“红色政权货币展”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展览。馆刊《中国钱币》是国内外知名刊物,在业界有广泛的影响力。博物馆主持开展的“中国古代银锭铸造工艺”、“中国古代铸钱工艺研究”等课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分别荣获全国银行科技发展一、二等奖。
法律定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银行领导
历任行长
姓名 | 任期 |
南汉宸 | 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
曹菊如 | 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
胡立教 | 1964年10月-1973年5月 |
陈希愈 | 1973年5月-1978年1月 |
李葆华 | 1978年5月-1982年5月 |
吕培俭 | 1982年5月-1985年3月 |
陈慕华 | 1985年3月-1988年4月 |
李贵鲜 | 1988年4月-1993年7月 |
朱镕基 | 1993年7月-1995年6月 |
戴相龙 | 1995年6月-2002年12月 |
周小川 | 2002年12月-2018年3月 |
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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