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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
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国刑罚之中,自启蒙运动后,“是否废除死刑”这一议题在学术层面产生激烈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刑法修正案(九)》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基本介绍
3 发展现状
4 司法适用
5 执行相关
6 主要争议
7 执行方法
8 注射死刑
9 古代中国
10 废除死刑国
基本信息
中文名:死刑
处死方法:注射死刑、枪毙
对象: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
使用国家: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越南、印度、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等58个国家
别称:极刑、处决、生命刑
外文名:Death Penalty、Capital Punishment
处死地点:刑场、看守所(注射死刑)、刑车
释义: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类别:刑罚方式
基本介绍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虽然不高,但确实存在)。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存与废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过半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韩国(仅保留,实行极少或未实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人道主义”。欧盟委员会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费代丽卡·莫盖里尼表示,任何实行死刑的国家都不可能指望获得欧盟成员资格。莫盖里尼在发言中指出:“没有实行死刑的国家才能成为欧盟成员,这是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和总理耶尔德勒姆表示,土耳其或将在议会审议有关重新引入死刑的宪法法案,德国政府发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将实行死刑,那么它加入欧盟的问题将自动关闭。但是,很多国家也对这一问题表示质疑。新加坡就在联合国人道委员会发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他说:“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罪犯威胁的环境中。”而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
死刑犯
被判死刑的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功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发展现状
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相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
表现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例死刑。
2017年7月,蒙古国新版刑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意味着该国正式废除死刑,成为全球第105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蒙古在2017年7月1日成为全球第105个废除死刑国家。随着蒙古于2015年投票表决通过的新版刑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死刑在蒙古成为了历史。蒙古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08年,距今快要十年了。蒙古的废除死刑倡议始于额勒贝格道尔吉总统。他在首次当选蒙古总统半年后的2010年初发布政令暂停死刑。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蒙古正式成为继贝宁、刚果、斐济、拉脱维亚、马达加斯加、诺鲁、苏里南之后,近五年里全球第八个废除死刑的国家。
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
在2007-12-19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美国、中国、伊朗、缅甸、朝鲜、苏丹、津巴布韦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11月15日,联大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呼吁暂停适用死刑,并希望将来彻底废除死刑。以欧盟为首的近90个共同提案国投了赞成票。根据程序,该决议还需提交到联大经通过才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决议。
联大曾经在1994年与1999年讨论过死刑的废除问题,但都因为成员国的意见分歧,不了了之。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而一些欧盟国家对推动废除死刑问题亦非常积极。早在1月份,欧盟就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
但是,很多国家也对这一问题表示质疑。新加坡就在联合国人道委员会发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他说:“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犯罪威胁的环境中。”而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
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判处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南非在1994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持续上升,据统计,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万人遭遇武装抢劫、谋杀、强奸或绑架等刑事犯罪,约占南非人口总数的1/4。2007年就有13名华人华侨遇袭身亡。
美国针对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还有34个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2005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2006年,美国实施死刑的数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国、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和苏丹之后。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
日本二战后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例如宫崎勤。在日本的平安时代,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江歌案一审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是二十年,最后是顶格判决的。
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
泰国狱政厅称,六年前被定罪的一名26岁杀人犯2018年06月18日被注射药物处死。这是自2009年以来,泰国第一次执行死刑。泰国狱政厅在一份声明中说,此次行刑是要吓阻那些欲犯严重罪行或违反法律的人。当天被处死的囚犯在抢走受害者的手机和钱包后,刺了对方24刀。自1935年以来,泰国处死了325名囚犯,他们多数是被枪毙。泰国在2003年12月停止执行枪决,自那时起到2009年,有6人被注射药物处死。截至2017年底,泰国有510名死囚。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 年12 月25日在枪决了前总统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
“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西方国家所谓“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没有死刑。
欧美国家的人权活动者反对死刑,认为其是“残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罚”。大赦国际则把死刑视为对人权的最根本背弃。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聂树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图死刑冤案等。
全球现状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安哥拉, 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不丹,波黑,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 几内亚比绍,海地, 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尔多瓦,摩纳哥,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尼泊尔, 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挪威,帕劳,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 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 塞舌尔群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南非, 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图瓦卢, 乌克兰,英国, 乌拉圭,瓦努阿图,梵蒂冈, 委内瑞拉,中国香港(地区),蒙古。
2、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 玻利维亚,巴西, 智利,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斐济,以色列,拉脱维亚, 秘鲁。
3、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贝宁, 文莱,布基纳法索,中非,刚果(布),冈比亚,格林纳达,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 缅甸,瑙鲁, 尼日尔,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 斯里兰卡,苏里南, 多哥,汤加, 突尼斯。
4、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74个,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贝拉鲁斯, 伯利兹,博茨瓦纳,布隆迪, 喀麦隆,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摩罗, 刚果(金),古巴, 多米尼加,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 加纳,危地马拉, 基尼,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拉克, 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朝鲜,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 黎巴嫩,莱索托, 利比亚,马拉维,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 卡塔尔,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 斯威士兰,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阿联酋,美国,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也门, 赞比亚,津巴布韦。
中国趋势
死刑案件渐少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称,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司法适用
(中国大陆)
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4.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5.强奸罪(第236条)
26.绑架罪(第239条)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第263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5.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第九章 渎职罪(无)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7.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39.投降罪(第423条)
40.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1.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5.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适用条件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执行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790人被判处死刑,1010人被执行;2008年则至少有1718人被执行。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主刑:管制 -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中国)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谋杀;
绞刑架
叛国;在皇家船坞纵火;使用暴力的海盗罪。
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中国)香港刑罚
现有刑罚:终身监禁 - 监禁- 罚款 - 没收- 社会服务令- 签保守行为
废止的刑罚:死刑-笞刑
(中国)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
(中国)澳门刑罚
主刑有期徒刑- 罚金
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 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禁止的刑罚:死刑- 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依据:(中国)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新加坡
全球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罚
死刑 (death penalty) - 监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终生监禁;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没收财产(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罚款;罚金(fine) - 鞭笞(caning)
依据: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条;中文词汇依据初级法庭常用词汇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2018年07月06日,63岁的日本原奥姆真理教教主、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杀人案主犯麻原彰晃被执行死刑 。 2008年鸠山邦夫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菲律宾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
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执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冻结了死刑。
2001年,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笃信天主教的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执行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
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
2006年6月26日,总统阿罗约再次签署命令,宣布废除死刑。
2016年,新总统罗德里格·杜特尔特上台后宣布将重新批准使用死刑,来应对国内严重的犯罪问题。
韩国
韩国在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但自1997年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后,长期没有执行过死刑,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2010年2月25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就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投票表决。9名大法官最后以5票赞成保留死刑、4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判定死刑制度不违背宪法。
美国
作为公民成分复杂的移民国家,美国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实上,本着宗教与人道精神,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反对者的压力和残酷的现实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死刑。并且由于联邦制保留各州独立立法权,美国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则没有此项。
美国对于死刑分开审理,如果控方主张被告判死刑,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019年7月25日,美国司法部要求重新执行死刑。
古巴
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2014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
这是最新的一项改革措施。劳尔称,这一决定是出于人道目的而非缘于国际压力。一直有压力要求古巴废除死刑。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过每年古巴执行死刑的人数,据外界估计大约为40至50人。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欧洲
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院依法对他的罪行定罪后而执行判决时,不在此限。1982年通过的第6号议定书规定,除战争中或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以外,应废除死刑,即和平时期无死刑。现时除了白俄罗斯以外,其它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
主要争议
死刑与人道
死刑与犯罪率
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量
死刑与正义
死刑是否神圣
死刑是否可以被替代
不适用死刑的人群
执行方法
斩首、断头台
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
踏刑
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
碾刑
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
毒药、鸩杀、吞金
溺刑
活埋、坑杀
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
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
剥皮
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
虿盆、猛兽吃人
割喉刑
腰斩、剖腹
投掷刑
车轮刑
凌迟、戴火项链
虫噬、象刑
近代
电椅
绞刑
斩首
现代
枪决
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注射器材
据称,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北京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使用药物
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并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审核批准。
这组药物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特点。氯化钾。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直至死亡。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一般医院都有,快速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心跳停止剂。
成本比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国外情况
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分情况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德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人类历史上第一例静脉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鲁克斯,其罪行是偷旧车时杀死一名机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执行于美国的德克萨斯州的事茨维尔监狱,死亡时间为七分钟。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主要特点
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院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投入使用。注射后犯人可以在90秒内死亡。
古代中国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凌迟、寸殛
殊死、斩首、枭首
古代白绫赐死
菹醢脯刑劓殄
烹刑
腰斩
炮烙
车裂、五马分尸
坑杀
定杀
枷项、立枷绞刑
廷杖、笞杀、杖杀
磔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在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为典型的例子为中国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开始推行的“连坐制”、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胡、蓝”两案(史称胡蓝之狱),以及清代文字狱。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仅有方孝孺被执行过的诛十族)、株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
废除死刑国
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
总计共107个国家(地区)
(更新于2021年12月)
亚洲国家(地区)
(16个)
阿塞拜疆(Azerbaijan):1998年
不丹(Bhutan):2004年
东帝汶(Timor-Leste):2002年
菲律宾(Philippines):2006年
格鲁吉亚(Georgia):2006年
吉尔吉斯斯坦(Kyrgyzstan):2007年
柬埔寨(Cambodia):1989年
蒙古(Mongolia):2017年
尼泊尔(Nepal):1997年
塞浦路斯(Cyprus):2002年
土耳其(Turkey):2004年
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1999年
亚美尼亚(Armenia):1998年
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2008年
中国香港(Hong Kong):1993年
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2021年
欧洲国家
(43个)
阿尔巴尼亚(Albania):2007年
爱尔兰(Ireland):1990年
爱沙尼亚(Estonia):1998年
安道尔(Andorra):1990年
奥地利(Austria):1968年
保加利亚(Bulgaria):1998年
比利时(Belgium):1996年
冰岛(Iceland):1928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1998年
波兰(Poland):1997年
丹麦(Denmark):1978年
德国(Germany):1949年
法国(France):1981年
梵蒂冈(Vatican City):1969年
芬兰(Finland):1972年
荷兰(Netherlands):1982年
黑山(Montenegro):1995年
捷克(Czech Republic):1990年
克罗地亚(Croatia):1991年
拉脱维亚(Latvia):2012年
立陶宛(Lithuania):1998年
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1987年
卢森堡(Luxembourg):1979年
罗马尼亚(Romania):1990年
马耳他(Malta):2000年
马其顿(Macedonia):1991年
摩尔多瓦(Moldova):2005年
摩纳哥(Monaco):1962年
挪威(Norway):1979年
葡萄牙(Portugal):1976年
瑞典(Sweden):1973年
瑞士(Switzerland):1992年
塞尔维亚(Serbia):1995年
圣马力诺(San Marino):1865年
斯洛伐克(Slovakia):1990年
斯洛文尼亚(Slovenia):1991年
乌克兰(Ukraine):2000年
西班牙(Spain):1995年
希腊(Greece):2004年
匈牙利(Hungary):1990年
意大利(Italy):1948年
英国(United Kingdom):1998年
非洲国家
(19个)
安哥拉(Angola):1992年
贝宁(Benin):2016年
布隆迪(Burundi):2009年
多哥(Togo):2009年
佛得角(Cape Verde):1981年
刚果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Congo):2015年
吉布提(Djibouti):1995年
几内亚比绍(Guinea-Bissau):1993年
加蓬(Gabon):2010年
科特迪瓦(Ivory Coast):2000年
卢旺达(Rwanda):2007年
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2015年
毛里求斯(Mauritius):1995年
莫桑比克(Mozambique):1990年
纳米比亚(Namibia):1990年
南非(South Africa):1995年
塞内加尔(Senegal):2004年
塞舌尔(Seychelles):1993年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1990年
北美洲国家
(8个)
巴拿马(Panama):1903年
多米尼加(Dominican Republic):1966年
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1877年
海地(Haiti):1987年
洪都拉斯(Honduras):1956年
加拿大(Canada):1998年
墨西哥(Mexico):2005年
尼加拉瓜(Nicaragua):1979年
南美洲国家
(8个)
阿根廷(Argentina):2009年
巴拉圭(Paraguay):1992年
玻利维亚(Bolivia):2009年
哥伦比亚(Colombia):1910年
厄瓜多尔(Ecuador):1906年
苏里南(Suriname):2015年
委内瑞拉(Venezuela):1863年
乌拉圭(Uruguay):1907年
大洋洲国家
(13个)
澳大利亚(Australia):1985年
斐济(Fiji):2015年
基里巴斯(Kiribati):1979年
库克群岛(Cook Islands):2007年
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1986年
密克罗尼西亚(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1986年
瑙鲁(Nauru):2016年
帕劳(Palau):1994年
萨摩亚(Samoa):2004年
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1978年
图瓦卢(Tuvalu):1978年
瓦努阿图(Vanuatu):1980年
新西兰(New Zealand):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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