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公务员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它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3 公务员制度 4 范围规定 5 基本素质 6 履行义务 7 选拔条件 8 调任条件 9 晋升条件 10 世界分类 11 职级规定 12 薪资情况 13 事业编制 14 事业单位 15 选调生 16 改革情况 17 相关报道

      基本信息

      中文名:公务员、国家公务员

      职务属性:国家公职人员

      职务类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最高层级:中央、国家机关

      人数:719万人(截至2016年底)

      外文名:Civil servants

      主要职责:管理经济社会和国家公共资源

      录用途径:考录、调任、聘任

      最低层级:乡镇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

      2、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

      3、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公务员制度创立: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解释。

      人民警察由于自身职务属性,也属于公务员。

      基本素质

      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选拔条件

      公务员考试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体检要求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调任条件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升条件

      公务员职级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职务与职级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2015年起,为注重基层导向,关心基层公务员发展,国家颁布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5个职级。《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实施,将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在满足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基础上: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世界分类

      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国外概况

      美国: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雇员和法院法官,不适用公务员法;军人(文职人员除外)及在政党等非政府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

      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务员、地方公共政府公务员和公立公益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但不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

      日本: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见上述的第三种。

      英国: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 servant,即国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Civil 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点是:政治中立:公务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公务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公务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择优而任:公务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公务员的才能。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 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 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国概况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人才, 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

      公务员

      中国香港: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的政策,类似英国的部长)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部长般是政治任命,犯错即要下台;要解雇公务员亦非常困难,香港人因而称之为“铁饭碗”。由于这个制度使行政长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问责制改革。

      在香港,公务员其中的一个俗称是公仆,即公众的仆人,由英语Civil servant直译而来。

      中国台湾:台湾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24);然公务员之选任,需经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广义之公务员,而在台湾公务员分成十四职等,依铨叙部去核定其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九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七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得应普通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职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33号)同时废止。

      27个级别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 国家级正职:一级
      2.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3.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4.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5.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6.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7.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8.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9.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10.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11. 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12. 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2.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3.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4.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5.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6.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7.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8.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注:股级(股所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等级领导职务序列非领导职务序列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
      1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
      4-8省部级正职中央直属部门正职正大军区级(战区)、副大军区级、正军级、省军区正职
      6-10省部级副职中央直属部门副职副军级、省军区副职
      8-13厅局级正职巡视员省委下设部门正职正师级
      10-15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省委下设部门副职副师级
      12-18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市委下设部门正职正团级
      14-20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市委下设部门副职副团级
      16-22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县委下设部门正职正营级
      17-24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县委下设部门副职副营级
      18-26科员乡镇下设部门正副职(股所级正副职)正副连级.正排级(大专)
      19-27办事员乡镇下设部门干部正排级(中专)

      备注1:关于公务员行政级别和军队级别的对比,建国初六大军区对应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2016年,七大军区改为五大战区,我国各级的党政军和人大、政协五大机构的级别是一样的,只是党内排名不同,行政级别是一样的,如县武装部长(正团)转业安置是正处级的调研员,副部长(副团)安置为副处级。

      备注2:“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资历比较老的科员级。

      薪资情况

      公务员薪资表

      2006年,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原有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原有的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薪资误解

      每到公务员调整工资,舆论总是一片喧哗。不例外——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2016年又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的消息一出,很多人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公务员2016年又要涨工资了。在这些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官网上均已无法找到有关工资调整的信息。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些部门或是迫于压力将相关内容撤下了。

      1956年24级工资制

      公务员工资改革是敏感而重大的议题,在舆论的解读惯性中,工资调整已经等同于涨工资。所以,为了避免舆论的过度和选择性解读,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得不暂时撤下公务员工资调整的新闻。这种主动回避舆论风头的做法,似乎是一个无奈之举。问题是,这种回避真的能够引导舆论,或者说避开舆论吗?看看有关新闻的排行和新闻背后的跟帖就会知道,人们对于该话题的关注持续存在。所以,即便是有关工资调整的传闻或只言片语的报道,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这是议题本身的敏感和重大决定的,这一点是不以消息是否撤下为转移的。

      既然公众对公务员工资调整的关注度不会降低,那么,不妨主动迎合、满足这种关注,以舆论脱敏的方式,让一个敏感而重大的议题正常地走入公众的议程中,成为一般性的舆论话题。这反而能够放下情绪化的东西,更加理性、客观、务实地讨论公务员工资改革。而且,公众舆论反过来也可以成为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有效监督与智力支撑,保证公务员工资改革推进的有序、合理、高效。

      要想做到公务员工资改革的脱敏并不难。只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就可以顺利地实现。具体地说,首先,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让他们看到公务员工资调整的具体设计与推进路径。尽管人们也知道公务员工资调整的目的是让公务员薪酬更加合理,让公务员和其他群体的权利实现并轨,但是,这个目标到底能否达成、推进的过程是否会出现走样,人们还是有所担心。所以,应该主动消除影响人们判断的信息不对称,让公众更加清楚地看到、看见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细节与进程,明确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最终目的。只有看到、看见,人们才会产生足够的信任。

      还有就是要满足公众的话语权,让人们有机会参与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评价与设计。公务员工资调整有其标准,这个标准因为考量因素的众多必然复杂。但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就是公众的评价——公务员工资是否调整到位,还需要照顾到公众的心理预期。人们之所以觉得公务员工资需要改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和心理上的落差——保障的多轨制和权力的影响力,让人们对公务员的实际收入一头雾水且羡慕嫉妒。这种羡慕嫉妒的背后隐藏着公平的诉求,人们希望与公务员的保障是相同的,收入是相差不多的。因此,在调整公务员工资时,应该给予公众充分的话语权。这种参与和评价的权利,会让公众更加平和地看待公务员职位及其收入。

      公务员工资结构需要调整,这种调整的指向是公务员收入的更加合理与透明。这其实正是公众舆论所期待的。问题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人们的惯性思维,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话题在舆论领域常常显得有些敏感,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部门恨不得藏着掖着改革,以免引起舆论的误解,自讨苦吃。只是,舆论话题的重要性是无法消除的,舆论引导中能够做到的只是降低舆论的敏感性,让人们更加理性客观地讨论议题。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舆论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担心的。

      2011年07月16日,中国人力资源教学与实践研究会年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专家通过调查中部三省万名公务员及企业员工发现,公务员年工资收入平均比企业员工高3700余元。

      一位研三女大学生正在复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广科博士所在课题组,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调查了中部三个省份的21个城市,共获取9000个公务员和1500个企业员工薪酬数据,其中有效问卷6287份。

      “调查是在官方支持下进行的”。张广科博士介绍,调查显示:公务员中62.1%的科员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71%的科级公务员年收入在2.5万至4万元之间;48.7%的副处级公务员年收入在4万到5万元之间;正处级公务员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占56.2%。

      科员、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的年收入,分别相当于企业的低收入一般管理人员、高收入一般管理人员、低收入部门经理、高收入部门经理。调查认为,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参照系,2012年是企业中管理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公务员

      对比显示,在个体人力资本“相当”的条件下,公务员的年工资收入平均比企业中“相当”人员的高3701.96元。其中,副处级和科员公务员则分别比企业中“相当”人员的高15406.98元、9856.19元。但正处级公务员和科级公务员分别比企业中“相当”人员年工资收入平均低7708.32元、5394.24元,对后者,专家认为这说明公务员工资内部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数据显示,相同情况下正处级男性公务员比正处级女性年收入高6.3%;大学学历的正处级比大专以下学历的正处级年收入高17.4%,研究生学历正处级比大专以下学历正处级年收入高25.5%;大城市的正处级比小城市的正处级年收入高25.4%。

      2014年11月官方出台文件表示基层公务员涨工资不再是谣言。

      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它的划分方式较多。有按经费来源划分,按编制管理划分,按组织机构划分等等,事业编制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但不是公务员。

      公务员

      按照经费来源划分,如上面各位所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照组织机构划分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等。

      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如果说,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的人员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是工作性质方面,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得多。

      三是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

      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这就是参公的来源。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此来看,公务员和参公,只是编制不同,一个是行政编制,一个是事业编制。

      而其他的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则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调动等待遇是一样的。

      另外,其他的所有公务员管理的一切的法律法规如《新录用公务员之相关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任何的公务员管理条例里面都会加上一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调生

      选调生也属于公务员系统,但与普通公务员具有一定的区别。是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的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的简称,这些毕业生将直接进入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公务员群体。

      报名条件

      选调生的报名条件较高,除符合一般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主要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培养目标

      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公务员一般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人员。

      选拔程序

      选调生的选拔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而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不需要院校党组织推荐。

      管理措施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轮训等多种形式,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要脱产培训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而公务员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的形式,在工作初期一般不安排脱产培训。

      使用差别

      选调生是省委组织部的后备干部,放到基层锻炼,人事权归省委组织部管辖,委托接收单位考评。调动范围是全省建有党组织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社团,可以理解成一种特殊的干部身份。

      公务员是针对具体职能的职位,人事权一般归该单位人事机构或上级单位人事机构或人事厅管辖。一般只要有人事权的单位都有管辖权。调动范围取决于人事归属单位,在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内调动。

      发展前景

      选调生是省、市、县委组织部掌握的后备干部,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是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选调生提拔速度比公务员快得多,一般本科毕业定科员,硕士定副科,博士定正科。我国干部队伍中,许多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都是选调生出身。所以,组织部门一直把选调生工作视为优秀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

      选调生的提拔一般采取借调方式,借调满一年可转入借调单位,有公务员岗位编制的不通过公开公务员考试直接提拔,借调单位可以是省级机关或该生所在市级组织部人事范围内。

      改革情况

      公务员职位一分为三在基层可享处级待遇,据知情人士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这两个暂行办法的实施方向可能包括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界定职位原则,以及将来要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直接分类招考等内容。现行公务员主要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这一类,今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明确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三类职位将对应各类行政机关的相应职位。

      据介绍,现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要由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这一类构成,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公务员发展空间有限,千军万马都要走竞争行政职务这一条道。例如不成为处级干部,公务员就无法拿到处级干部的待遇。很多基层公务员因此待遇水平不高,即使工作几十年一直到退休,待遇也始终难以提升较多。

      一旦这两个暂行办法得以实施,广大公务员的提升空间将大幅拓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用再一门心思竞争行政级别,只要能干好本职工作,发展通道自然就会打开。

      该知情人士认为,由于提高行政级别的空间有限,公务员分类改革后,非大一统的精细化管理,能更好激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研讨业务、提升技术等级、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相应考核体系,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立不同级别,使其获得除行政级别提升以外,更多的发展空间。这也将改变过去公务员晋升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历史,实现多轨道并行且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途径。公务员分类改革将通过管理的精细化,更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这将使公务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通过待遇的提升,避免人才被压制,同时也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提升行政绩效,进而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018年12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报道

      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启动2021年度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