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现代社会保险是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的。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修订内容 3 重要意义 4 发展战略 5 基本要素 6 公平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社会保险制度

      意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事业:社会性事业

      目的: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作用:社会进步的体现

      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修订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社保是否可异地转移?怎么办理?……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作解读时称,目前我市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今后参保人在哪里工作,社会保险可转到哪里。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可跨省转入转出

      今后,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无论从市外转入或从我市转出,还是在市内区县间转入或转出,均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行异地转入转出,将给参保人带来很多方便。”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说,不管是转入还是转出,只要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

      跨省转换工作可转迁

      失业保险关系也可跨省际间转移!该人士介绍,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同时在市内也可转移。

        医疗保险:

      三种方式转移个户资金

      医疗保险怎么转移?市劳动保障局介绍,医疗保险有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转出市级统筹区、市级统筹区内转移三种方式。

      工伤生育保险:

      不实行跨省转移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昨天称,工伤、生育保险不实行跨省转移,但单位和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在全市范围内可转移,在转出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养老保险

      转入条件: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转出条件

      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医疗保险

      区外转入: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转出区外: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外下帐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区内转移:市级统筹区内转移的,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所在地医保公共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

      跨省转移: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市内转移:在转出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方针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1)广覆盖。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广,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这是维护《宪法》和《社会保险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从我国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过程看,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都是逐渐扩大的;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单位职工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就业相关人员到非从业人员,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其目标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就业相关,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2)保基本。就是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现实可能的过高标准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过重,又要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妨碍其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保基本”是相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建立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和发展各类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特别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良性运行,也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缴费负担。

      以上“12字方针”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立足点。第二,明确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就是要优先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弥补制度缺失;继而解决覆盖面“从小到大”的问题,将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稳步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高”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第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重要意义

      1.保障性

      我国之所以实施社会保险,为的是让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2.法定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因此享受保险待遇的个人及其单位必须按时地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够拖欠和不交。只有依靠一定的法定性,社会保险才能够得以实现,广大的享受保险待遇者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证。

      3.互济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原则是社会共担风险,也就是由社会统筹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然后根据互助互济的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调剂,提供相关服务,进行收入再分配,保障社会保险参与者的基本生活。

      4.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以最少的花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它具有福利性质。

      5.普遍性

      所有的职工和其供养直系亲属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是非常广的。社会保险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证,它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险还能够增进劳动者的体质,促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社会保险还能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它能够服务于基层和社会,方便群众的生活;通过社会保险,可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调节劳动的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社会保险是我国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在新的时期,我国还必须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并且优化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和贡献一份力量。

      发展战略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就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使社会保险不仅覆盖城镇的各类职工,而且也覆盖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能够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加大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

      优化和发展社会保险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险等的投入力度。对于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家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对于因企业破产关闭而下岗的职工,国家应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国家还应该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保证社会稳定。

      3.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该加强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制定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4.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社会保险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为了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得税收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资金压力。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为社会保障稳定地筹集基金,降低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困难。

      5.加大社会保险宣传,提高全民社会保险意识

      不少人对社会保险还是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比如,有一些人对社会保险存在一些严重的依赖思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加大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使职工认识到其生老病死的全部费用不再是企业来进行全部承担,而是职工自己和企业进行共同分担,因此,减轻职工对企业的依赖思想,让职工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还有一些人有着一些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保险,对于这样的人,要加大对他们的社会保险宣传,给他们分析社会保险从各个层面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从而改变他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让他们自觉地形成买保险的习惯。最后,对于一部分领导干部,要防止他们的一些腐败思想,防止他们因为私利侵吞社会保险资金,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6.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人有着不同的需求,比如生活需求、享受需求、发展需求、表现需求等等。其中,生活需求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需求,是保障的基础。因此,社会保险应该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还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即保障人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人人都受社会保险的恩惠。在生育、工伤、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要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些保险项目覆盖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公民。还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加强立法规划,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社会的稳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题外之意。因此,在新时期,我国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解决社会保险在现阶段面临的一些问题,有效发挥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国家的安定和和谐。

      基本要素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当事人、社会保险结构、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等。

      (1)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主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为被保险人利益向保险人投办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又称受保人,是直接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受益人是基于同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2)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部分所构成。其中,国家基本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全体劳动者平等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的为劳动者建立,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个人储蓄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般包括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和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

      (4)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工资、工龄、保险费、特殊贡献和经济社会政策等。

      (5)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职能。

      公平性

      公平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无论从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还是从参与者权益保护的程度来衡量,都存在公平性缺失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缺失问题,就必须逐步推进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主要表现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公平。一是制度覆盖面仍然较窄。1.2亿多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非公经济组织参保率不高;2.9亿城镇非就业人口参保呼声很高,但没有纳入医疗保险;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于缺乏资金尚未参保;全国1.2亿农民工中80%没有任何保障;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中,仅有20%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二是参保率不高。2006年,城镇28310万就业人员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约为65.9%,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约为55.6%,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39.5%,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约为36.2%。

      (二)社会保险调节机制不公平。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一是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拉大城乡待遇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非均衡发展,导致城乡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存在差距。1991年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250元,农村为5.1元,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近50倍。2001年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324元,农村为13.2元,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二是一些政策设计出现穷人向富人的转移支付。一般而言,城镇富裕家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得到的单位和国家的福利,往往要高于贫困家庭,甚至出现高收入群体在社会保障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超过在社会保障缴费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使得社会保险成为由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群体进行社会财富转移的再分配机制。以医疗保险为例,由于医疗费用过高和医院道德风险缺乏监控,低收入群体往往出现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从而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高收入群体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从而能够较好地享受医疗保险服务。此外,如果再加上住房补贴和其他隐性福利,经过二次再分配,两者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不公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的矛盾突出。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间,全国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6.31%,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分别为13.45%和11.67%。2005、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连续两年调整后,企业为10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为1500多元,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差仍在月均5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差距仍然较大。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机关退休人员补贴由暗变明又将增加一块补贴,待遇差距进一步拉大。此外,企业待遇调整中,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的倾斜,也引起中级职称和原企业领导干部等群体的攀比。

      (四)参保人员权益保护不公平。目前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地市级或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且区域分散。这对于长期稳定在某地区就业生活的人群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对灵活就业人群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这个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经常更换就业地区、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特性,参保人工作变动仅允许带走个人账户积累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实际上补充了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其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就业地区的变动意味着社会保险权益的丧失,严重侵害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障权益。此外,工伤保险等险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主要原因

      (一)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缺陷。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出现一些缺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首先,结构性缺陷。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城镇偏向。其次,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偏差。如规定的待遇水平较低,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及其家属的社保问题突出,对贫弱人群的发展权保障严重不足,对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服务严重不足等。最后,社会保险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群体的呼声、部门或者个人影响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导致部分社会保险制度在公平性上受到影响。

      (二)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过去十多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明显的进步,但是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仍然滞后,呈现明显的二元结构特点。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社会保险资源过多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社会保险无论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还是层次结构、社会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城市。

      (三)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下建立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现行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层出不穷的就业形态不相适应,并直接影响覆盖面的扩大。

      (四)养老保险制度分割以及体系不健全。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养老金调整受基金支撑能力制约,增幅相对缓慢。事业单位退休金除保障基本生活之外,并坚持与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因此,两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而在制度设计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在职贡献的延期支付等补偿成分,是由企业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提供。企业补充保险发展滞后,又无其他补偿渠道,造成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进一步扩大。

      (五)统筹层次较低。全国90%以上是以县(市)级统筹为基础,这加大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携带,影响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参保利益,也必然影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同时,社会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统筹层次低,基金难以调剂,导致社会保险应有的互济功能受到制约,地区之间保障负担不均衡,分散风险的功能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

      政策建议

      (一)构建以社会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消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逆调节”影响,就要改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以社会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其中关键是要加快消除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别和不公,逐步搭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包括城乡所有居民都能享有基本平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探索建立财政支持、农民自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参保。尽快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切实做到应养尽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重要条件纳入征地审批程序。推进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统一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企业退休金合理增长机制,注意向退休早、患大病和收入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倾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推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四)尽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工作,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险的互济能力和公平程度,解决地区间社会保险转移困难等问题,把更多从业人员纳入到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完善流动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视同缴费年限的权益量化,随同转移,减轻退休地养老金发放的压力,均衡各地的利益和责任。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锁定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历史欠账,明确政府与个人的责任。

      (五)继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