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所设立的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僧正的职责是“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以各项法度、戒律约束僧人,始设于后秦。唐以后,一般在各州立僧正管理地方僧尼事务。僧主的地位、职权类似僧正,有时为朝廷封的高僧亦称僧主。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起源及任务 3 历史发展 4 相关僧文

      基本信息

      中文名:僧官制度

      类属:等级制度

      起源时间:后秦

      所属:佛教

      起源及任务

      僧录始设于后秦,北魏、北齐称沙门统、昭玄统等,至唐代重设,掌管全国寺院、僧籍、僧官补授等,“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唐中叶后设左、右街僧录二人,以后历朝多设立此职,并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如明、清时中央设僧录司等。僧官及其机构由鸿胪寺、礼部等政府部门辖制。僧官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权监督和控制佛教事务的重要手段。

      由世俗政权任命僧侣为各级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务、统御佛教的制度。僧官,即受命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僧人,又称僧纲。主要任务为︰掌管僧籍,以僧律统辖僧尼,并充当朝廷与教团间的协调者,在官方有关机构统领之下,处理有关佛教事务。

      印度僧团中原设有上座、维那、寺主、直日、直月、直岁等僧职,然系僧团之自治制度,并非官方所设。僧官之设置,始于中国东晋十六国时期,此后各朝沿袭,代有变革。朝鲜、日本两地从中国传入佛教后,亦加以仿置。

      历史发展

      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僧官制度

      根据《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等史料记载,自汉代至西晋之间,为中国佛教之初传期,寺院、僧尼不多,译事与法事尚属初创,当时来华传教的沙门都由朝廷安置在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因此当时有关僧尼事务就由鸿胪寺直接掌管。

      两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已发展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寺院和僧尼数量猛增,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针对这种状况,教团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积极寻求有效治理僧尼的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尝试,约略于西元四、五世纪之交,中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正式设置了僧官。其中,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其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僧官作为世俗政权附庸的色彩特别鲜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

      南朝的僧官制度

      直接承继东晋,但又适应南朝政治的特点和佛教发展状况,而有所发展和变化。僧官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中央僧官是统领全国佛教事务的最高一级僧官,官衙仍称僧司、僧局或僧省,大概由皇帝直接统辖,并不隶属于任何一种俗官机构;主官亦称僧主或僧正,常冠以‘天下’、‘国’的字样以示尊崇,并区别于地区性僧官。副职称都维那、大僧都、悦众等。地方性僧官层次较多,有的按照世俗行政区划分设州、郡僧官,有的根据佛教传播特点设立跨州、郡的区域性僧官,县级僧官唯见陈代曲阿县僧正一例。州、郡、县僧官的主官皆称僧正或僧主,副职称维那或僧都,或设或缺,随宜而定。基层僧官即寺院的僧职,包括寺主、上座、维那三种,合称为三纲。

      在东晋以前,寺主等僧职只是僧众推举出来协调寺院宗教生活的办事人员,并无凌驾于寺众之上的政治权力,也无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利益,此时寺主尚不具备僧官的基本特征。

      东晋以降,寺院由纯粹宗教共同体演变为含有政治、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寺主等僧职逐渐由代表僧众意愿的公职人员演变为代表官府统制寺院的官员。至南朝时,寺主、上座、维那等僧职便正式成了基层僧官。其产生办法也由寺众推举,过渡为官府委派,甚或由皇帝敕任。中央、地方和基层僧官都享有俸秩,有一定的诠选、任免办法。

      南朝的僧官制度已经有了上述内容,但还不很定型,不很成熟。南朝具有独立的尼僧僧官,梁武帝时又一度出现了由世俗人士任僧正的情况,称为白衣僧正,与僧人担任的僧正并存。这两点是南朝僧官制度中的新鲜内容,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北朝的僧官制度

      佛教发展迅速,僧尼达到数百万,寺院多至数万座,其教团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南朝。与此相适应,北朝各政权为了加强对佛教的统御,建立了庞大而强有力的中央僧官机构,初称监福曹,后改名昭玄寺,设置大昭玄统一员,昭玄统、都维那若干员,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北朝寺职也已纳入到僧官系统中,所以僧官也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

      北朝僧官在教团内部具有巨大的统制权力,然而对于封建王权则主动依附、顺从,遂使僧官制度成为封建政权统治教团的工具。北周一朝曾对僧官制度进行改革,改僧统为三藏,同时缩小僧官的职权,三藏只管僧尼的教化,此外的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经济等佛教管理权转由司寂上士、中士、典命等俗官执掌。

      隋唐时期的僧官制度

      国家重新归于统一,政教关系进入了教权服从于王权,并积极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新阶段。僧官制度适应政教关系的新特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展示了新的面貌。要而言之,中央僧官在隋文帝时达到全盛,此时中央僧官权力巨大,机构完备,僧官素质较高,纯负教学责任的学官也应运而生,对于佛教的传播和佛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自隋炀帝后,僧官权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务交由俗官办理,国家还向各寺院派出监丞,自中央到基层的僧务都处在世俗政权的监督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

      唐以后沿此趋势发展,曾一度将中央僧官取消,唐宪宗时虽然又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录作为中央僧官,其实僧务管理权仍由祠部和功德使分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地方僧官制度起初与中央僧官制度的演变方向和步调基本一致,但自安史之乱后,在中央权力衰落、地方权力增强的背景下,地方僧官制度重建起来,甚至出现了如五台山、天台山那样佛化壮盛区域的僧官系统。地方僧官机构庞大、分工细密,但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得听命于俗官,僧官进一步沦为俗官的附庸。因而僧官机构逐步丧失了为教团谋独立发展的作用,彻底沦为官府操纵、统御佛教的工具。

      宋代以降,僧官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因有革。宋代僧官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各地寺院多采用禅寺僧职规制,废三纲而置住持,形成了住持独尊的局面,住持属下有很多执事僧,其中最主要的是丛林两序。西序称六头首,依次是上座(或称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沐(又称浴主)、知殿;东序称六知事,依次是都寺、监寺、维那、悦众、典座、直岁。

      辽、金僧官制度多因唐制,间有损益,主要特点是僧人广任俗官,成为当时吏治上的一大弊端。及至元代,在蒙古贵族的扶持下,僧官的权力又一次发展到足以与俗官抗衡的地步。僧官可以军民通摄,即不仅管理僧务,而且主政管军。僧官的选任则是僧俗并用,僧务机构与俗官官署交叉。其中政教通管的僧司,在中央一级有释教总统所、总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地方僧署基本与路、府、州、县行政体制相适应,设有各级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个别时期又设有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崇教所、白云宗总摄所,另外又有专管寺产的太禧宗禋院、总管府、提举司、提领所等各级官员,一律由国家委任,有品有秩。

      明代时期的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更为严密、更系统化,从中央到各府、州、县,建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四级僧官体系,并把僧司机构推行到青海、新疆、云南、西藏等边疆地区,从汉传佛教推行到藏传佛教中。各级僧官有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僧官的铨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迁转有序,衣饰伞盖有别,在在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代特点。其中央、府、州、县的僧司分别称为僧录司、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中央僧官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府、州、县僧官分别为都纲、僧正、僧会。

      清代时期的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大体沿袭明制,略有损益,较有特色的是在僧官中实行了正副印制度和候补制度。另外,明清两代在西北、西南等藏传佛教地区实行‘番僧僧纲司’制度,自成一个独立体系,成为明清统治者对该地区实行羁縻政策的工具。总之,僧官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职官制度,存在了一千五百多年(谢重光)

      相关僧文

      朝鲜于新罗(西元前57~938)中叶以后即有僧官之制;至高丽朝有僧统、僧录之制;李朝世宗时,将旧有之七宗,合并为禅教二宗,并废僧录司;宣祖二十六年(1592),曾置僧统,募集僧兵。此制至后世仍然沿用。

      日本之僧官始置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以观勒为僧正,鞍部德积为僧都,何昙连为法头。天武天皇十二年(684)改为僧正、僧都、律师等职,合称三纲,在平安时代佛教居领导地位。镰仓时代置寺社奉行以管理僧尼寺院,僧纲唯有其名而无实职。明治维新时僧官之制始废,各宗派自设宗制,各立僧正、僧都等职以统领教团。

      ◎附一︰〈僧录司〉(摘译自《亚细亚历史事典》)

      僧录司,统制佛教的官署。远自后(姚)秦时代即有僧录官之设置,唐代时隶属于祠部,统领天下僧尼。宋代则置左右街僧录司,在鸿胪寺掌辖下,主持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等事宜。明初,改其名为善世院,洪武十五年(1382)又改为僧录司,统率天下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以负责僧籍名簿之制作、住持缺额之补充、度牒之发给、僧尼之戒行统制等为主要任务。但至明代中期,由于僧官买卖之恶风盛行,导致其运作机能低下而丧失本来意义。

      此外,朝鲜也仿效中国之制,于高丽朝时设置僧录;日本则在室町时代置统率禅寺的僧录司。

      僧录

      ◎附二︰〈僧录〉(摘译自《望月佛教大辞典》)

      僧录,指掌理僧尼名籍、僧官补任等事宜之僧职。姚秦时初创。《高僧传》卷六〈僧■传〉载,僧■为国内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此为僧录职称之嚆矢。僧录原在僧正之下,掌管僧众之人事等,至唐代则置其在僧正之上,统领全国寺院、僧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宜。《大宋僧史略》卷中〈左右街僧录〉条(大正54·244a)︰‘录公乃是僧曹总录,犹言录事也。(中略)有唐变态,正乃错诸录则用矣。’又,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开成四年正月十八日〉条载︰‘凡此唐国有僧录、僧正、监寺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内;监寺限在一寺。’

      唐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于两街功德使下设僧录,云邃为右街僧录,端甫补左街僧录;其后,文宗、宣宗、懿宗、僖宗各帝,皆曾勒任僧录之职。昭宗乾宁年间(888~904),以觉晖补两街副僧录,此为设置副僧录之始。尔后,后晋高祖、后周太祖、北宋太宗、北宋真宗、南宋孝宗等亦皆设置左、右街僧录、副僧录之职。元代时州郡有僧录、判正、副都纲等职。明代于京师置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之僧道。清代沿用明制。

      朝鲜高丽王朝之时也用僧录之制,依《高丽史》卷八载,文宗二十一年(1067),右街僧录道元奉命择选千位戒行清净者,常住于兴王寺。迨至李朝世宗六年(1424)始废此职。

      日本在室町时代以后,受中国宋代之影响,于禅林间设有僧录。康历元年(1379)十月(一说二年正月)足利义满奉勒任春屋妙葩为僧录;此为日本僧录之始置。永德三年(1383),改二年所建之安圣院为鹿苑院,充作僧录司,掌管五山十刹入院出世之事,以及有关幕府之政治外交等文书之撰作。足利义教时,于鹿苑院之南,建荫凉轩为僧录司。僧录之选任,主要选自相国、天龙两寺之尊宿,如绝海中津、无求周伸、空海明应等;另如由东福寺选出的芳乡光邻,则为特例。

      德川幕府时代,曾于元和元年(1615)及五年二度下令,迁僧录司于南禅寺金地院,并以崇传任僧录之职。当时崇传因受幕府之礼遇信任,不仅掌管五山十刹及其他寺社之寺政,亦兼参与国政外交事宜。宽永十二年(1635),由于寺社诸务愈加繁剧,故另行设置寺社奉行之职。其后,僧录司之职权遂在寺社奉行之下,唯掌五山十刹之事。

      此外,如净土宗之增上寺,称为录所或总录所,掌理宗门法度之实施、本山檀林等住持之推荐、檀林所化之进退黜陟等,并非幕府所定之公职。

      僧正

      ◎附三︰〈僧正〉(摘译自《望月佛教大辞典》)

      僧正,僧纲之一。即僧团中之最高职官,掌统领教团兼纠绳僧众行为之职。《大宋僧史略》卷中〈立僧正〉条载(大正54·242c)︰‘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盖以比丘无法,如马无辔勒,牛无贯绳,渐染俗风,将乖雅则,故设有德望者,以法而绳之,令归于正,故曰僧正也。’

      中国僧正之设置,始于姚秦·弘始之初(399~415),姚兴以僧■(道■)为僧主,统管秦地僧尼。其后,刘宋孝武帝大明年中(457~464),敕令道温为都邑僧主(《僧史略》、《佛祖统纪》卷五十一作都邑僧正);明帝泰始元年(465),以僧瑾为天下僧正;二年(466)以比丘尼宝贤为都邑尼僧正;顺帝升明元年(477)任命法持为天下僧正;南齐高帝(479~482)时,以法颖为僧正;武帝永明年中(483~493),以定林上寺法献及长干寺玄畅为僧主,分治江南江北。

      由此可知,此职原称僧主,后来则僧主、僧正并用。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始置大僧正,敕令光宅寺法云任之;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以大彭城寺宝琼为都邑大僧正;宣帝太建十一年(579),以智琳为曲阿僧正;陈后主至德四年(586)以慧■为大僧正。

      关于僧主之称号,《大宋僧史略》卷中又载(大正54·243a)︰‘所云僧主者,犹僧官也。盖偏地小正小统之名也。’例如《续高僧传》卷五法申之附传载,道达于齐·永明年中任南兖州僧正;《高僧传》卷十二慧弥之附传载,定林寺法仙还吴任僧正;《续高僧传》卷五〈僧若传〉载,僧若于梁·天监八年(509)任吴郡僧正;此即表示偏地亦使用僧正之名称。总之,至梁陈时代,专用僧正之号,以对抗北魏之僧统制,唐以后,僧正多为地方僧官,中央另设僧职机构。

      日本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始设僧纲,并以观勒为僧正,此为日本僧正之滥觞。其后,天平十七年(745)行基初任大僧正;贞观七年(865)超升寺壹演新任权僧正。盖平安初年以前,僧正之职皆由南都诸大寺僧中选任,后来真言、天台、禅、净各宗兴起,各宗之僧人也被叙任为僧正。

      僧正之相当官阶,或准从四位,或准参议,随朝代而有不同。关于僧正之随从,《延喜式》定从僧五人,沙弥四人,童子八人;建历二年(1212)三月定从僧四人,中童子二人,大童子六人。僧正之员数,则由初制时的一位,逐次增至十数员。

      德川时代,于天台、真言、净土、真宗、日莲等各宗派设僧官,并规定其服装,且依寺格而永远叙任僧正或大僧正。至明治五年(1872)废止僧官之制后,各宗派仍各定其制,由管长叙任。如今法相宗、真言宗及新义真言宗各派、律宗、净土宗西山派、真宗高田及兴正派、时宗等皆设六阶,即︰大、中、少僧正,各分正、权;天台宗各派、真宗大谷派、日莲宗各派(本妙法华宗、日莲正宗除外),则于大僧正、僧正,各分正、权而成四阶;净土宗设大、正、权僧正三阶;华严宗、融通念佛宗、本妙法华宗及日莲正宗立大僧正、僧正、权僧正三阶;醍醐派修验道设僧正、权僧正二阶。

      僧都

      ◎附四︰〈僧都〉(编译组)

      僧都,即统率僧尼而阶位次于僧正或僧统之僧官。北魏孝所时(515~528),慧光首于京洛任国僧都,后入邺转任国统。其后有︰陈后主至德元年(583)慧■任京邑大僧都,四年转任大僧正;至德二年智琳补徐州僧都。隋代仿魏齐之制,以统为正,都为副。《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统〉条(大正54·243b)︰‘又号圣沙弥者,初在洛任国僧都(都即沙门都也),后召入邺,绥缉有功,转为国统(一国之僧统也)。’又,同书〈沙门都统〉条(大正54·243b)︰‘然都者,虽总辖之名(九官曹多以都字为其总摄也),而降统一等也。(中略)高齐之世,何统与都多耶?答曰︰时置十员,一统一都为正为副,故多也。’

      日本仿中国之制,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敕令鞍部德积任僧都。此为日本僧都之滥觞。后分大、少、权大、权少之别,大僧都始于文武二年(698),道昭首任;权大僧都始于仁寿三年(853),真济初任;少僧都始于天武天皇二年(674)义成担任;权少僧都始于承和十四年(847),道雄膺任。僧都之人数,弘仁十年(819)定为大、少僧都各一人,尔后代有增加。大僧都之任命人选,则仅限于东大寺、兴福寺、延历寺、园城寺之僧人。

      日本佛教制度

      ◎附五︰村上专精着·杨曾文译〈日本的佛教制度〉(摘录自《日本佛教史纲》第一期第十四章、第二期第二十六章)

      (一)

      关于佛教的官职,可分从事于世俗事务的和从事于佛法事务的两种。从事世俗事务的官职专由俗人担任。推古朝时设有法兴寺司,由苏我马子之子善德臣担任。这是设置有关佛法官职的开始。寺司仅从事一寺的事务。而关于佛教全体的事务,检校僧尼寺院之数和管理田园事务的,称为‘法头’。在日本历史上,只是在推古、孝德二朝各见过一次‘法头’之名。

      受任佛教法务官职的是僧侣。有僧正、僧都、律师三个官阶,总称为僧纲。僧正有大僧正、僧正、权僧正的区别;僧都有大僧都、权大僧都、少僧都、权少僧都的区别;律师也有律师、权律师的区别。在此三阶九级的僧官之中,权官在奈良朝以前未见,全都是以后设置的。因此当时僧官只有三阶五级,即所谓大僧正、僧正、大僧都、少僧都、律师。律师虽有大律师、中律师的名称,但这只是在称德天皇朝道镜执政时为了起用他的同党基真、圆兴而设置的,此后到了桓武天皇的延历十三年(794),就全都废掉了。这样,存在大、中律师之名的时间仅有二十七年,其前后都未见此称。

      日本首次设置僧官是在推古天皇的三十二年(624)。无疑,是由于佛教传入以后,寺院渐渐增多,僧尼也增加了,随着数量的增大势必要进行统一管理。据传说,在推古朝,有一个僧人以斧殴打祖父。天皇听说大怒,告臣下说︰‘今僧尼居于持戒之地,反作恶逆。凡住诸寺之僧,悉召而讯问之。凡有犯戒者,皆予重罚不贷。’当时百济僧观勒上奏天皇,以为佛法传到皇国还不到百年,僧尼中不习戒律的人很多,因此才犯了恶逆之罪,希望天皇对其他僧侣皆赦罪不论。天皇采纳了他的奏言,才开始任命僧正、僧都,检校僧尼。并命观勒为僧正,鞍部德积当上了僧都。此后数十年间,其任命断续无常,天武天皇朝在僧正、僧都之下设置律师,但其名字没传下来。在以上僧官之外,还另设立了僧位。首次设置僧位是在淳仁天皇天平宝字四年(760),依照僧纲所奏而设置的。僧位分传灯大法师位、传灯法师位、传灯满位三种,名叫师位,由天皇敕授,其下还设有十三阶,按奏请任命。

      ◎德积之后未见单称僧都的。奈良朝以前无权官之名。

      大宝令发布以来,关于寺塔僧尼的事务都总归治部省玄蕃寮管理,僧纲必须在治部省具状,才可行事。僧纲最初在担任者住的地方处理其所管的纲务,后因事务繁多延宕,以药师寺定作纲所。而关于僧纲的任命,统一依据大宝令的规定。大宝令的第七章是僧尼令,由七十二条组成。从僧尼的品行到衣服、饮食、住所等,都有详细的法规,其他关于僧纲的任免选定以及赏罚,也都有明法规定。其刑法包括‘还俗’和‘苦役’,苦役是从十天到一百天,劳役以上的处罚是还俗。此后为了体现朝廷对僧尼的优待,又加上关于对出家人都不施行通常刑罚的条文。

      (二)

      大宝令制定以后,关于佛教的制度虽说大体上是完备了,但不久以后又相继产生了新的弊害,并且为了补充其不足,因事,或临时增补了不少新的。其中奈良时代初期,由于诸地豪族兼并的影响,就必须禁止私度出家,严格授给公验的制度,规定发给度缘、戒牒之后以资证明其得度受戒。然而到了天平胜宝年间(749~756),又加以修改,凡毁坏了在受戒之日所发得度的度缘者,没收其公验;治部省停止授与受戒公验,对出家者只授与十师戒牒。以后到了延历年间初期,公度私度混乱,不可辨别。光仁、桓武两天皇,都想对此加以整顿,延历十七年规定,对于欲得度者,需选择三十五岁以上,智德兼优,并且通晓汉音和真正适合出家者,然后由僧纲部门就其所习的经论,设大义十条加以考试,凡通达五义以上者才可录取;得度以后,在受戒之日进行复试,必须通达八义以上者方可受戒。到延历二十年时,根据人的性质有利钝之别,不一定要限于壮年才可得度,规定二十岁以上者可以得度,其试问只是让辨别法相、三论的教义,在受戒之日再进行复审。延历二十五年传教大师奏请,各佛教宗派年分受度者也应加上天台法华宗,试课的书目是《法华》、《金光明》二经,录取通晓此经的汉音、训读者,并设大义十条,需要通达五条以上。弘仁年间(810~823)以后,度缘上用太政官印,比丘尼则用所属官厅司之印,贞观年间(859~876)以后,年分度者限于二年以上严持沙弥戒者,而临时度者需严持三年以上沙弥戒者,还规定要进行考试,凡是兼通《法华》、《最胜》、《威仪》三部经者方可录取,每年四月在东大寺戒坛(东国在下野药师寺,西国在筑紫观世音寺)举行授戒仪式。唯独天台宗,设立止观、遮那二业作为学生必修课业,学生按规定逐级考试,于睿山的戒坛授受大乘戒。但到了平安朝末年,这种制度也荒废了。

      僧纲仍如以前,有僧正、僧都、律师三僧官;真言宗之僧在灌顶后经过传灯法师位、大法师位,由有祈祷加持效验者,可进升僧纲,其他各宗都要在担任三会讲师以后才可担任僧纲,此已是常例。弘仁十年(819)对僧纲的人数加以限制,规定僧正和大少僧都各一人、律师四人以下,此后逐渐超过了限制,另外又设各种权官(临时官),在贞观六年(864)由真雅僧正的奏请,制定了法印、法眼、法桥三阶位,授给僧纲,但后来不是僧纲的也可受此阶位。参与僧纲事务的人员不仅越来越增加了,而且任命的制度也自动松弛了,连佛师、经师也可列于其位。加之凡出身于高贵家族的人,一开始便可担任僧都、法眼、一身阿阇梨,而不问其学德如何,最后,僧纲的人数竟达一百余人。把僧位僧官配以俗位的做法,是从光仁天皇的宝龟三年(772)开始的,此后虽多少有些变化,但根据醍醐天皇延喜年间(901~922)的制度,僧位在传灯满位以上由天皇敕授,传灯入位以上由僧纲评定授给;关于位记的装束,僧都以上准三位,律师准五位;赙物(赠物,俸禄),僧正准照从四位,僧都准照正五位,律师准照从五位。

      除上述以外,还有大威仪师、威仪师、从仪师以及法务、权法务等僧职。已讲、内供奉、阿阇梨这三职称之为‘有职三纲’。常常在宫中值宿为天皇圣体的安康进行祈祷的叫做‘护持僧’,最初的数字是在三人以内,后逐渐增加到八、九人之多。所谓‘已讲’就是做过三会讲师的僧侣,‘内供奉’就是十禅师。‘阿阇梨’有阿阇梨、大阿阇梨二级,又有七高山阿阇梨(比睿山、比良山、伊吹山、爱宕山、神峰、金峰、葛城山)、传法阿阇梨、一身阿阇梨的区别。统管各寺寺务的有座主、长者、别当、长吏、检校等。管寺中诸事务的有上座、寺主、都维那的三纲。在地方上,有讲师、读师。读师最初是从国分寺的僧中选拔任命。延历年间规定,在受戒以后能背诵一卷《羯磨四分律钞》,并且在关于本业十条的考试中通达七条以上者才可以任命为诸国的讲师。但后来在天台宗、真言宗兴盛时,这二宗的僧侣都争这样的职位,便又规定,凡是在东寺、西寺担任过一任‘三纲’的职位者(以四年为限)可直接被任为各地讲师、读师;凡是在延历寺担任过一任上座、寺主者,可任命为讲师,担任一任都维那者,可以担任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