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即“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古代时期 3 中华民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国一级行政区

      特征: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一级行政区

      性质:行政区

      又称: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

      古代时期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秦末增至40郡。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行部”,每个“行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行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唐朝时期

      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腹,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地区(松花江上游_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即专称渤海。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黑江龙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安西部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宋朝及同时期

      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元及以后

      元朝共设12个行省(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属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辖(不属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设16行省(2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个附属国。

      清朝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初期承袭清朝旧制,设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国民政府又将它们和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关于外蒙古问题。中华民国於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因此1947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时的固有领土并不包括外蒙古,以换取苏联在1945年8月出兵中国东北消灭日本关东军;1955年台湾当局重新认为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认蒙古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在一些相关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将与蒙古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中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应依其固有之疆域划定“领土”范围(第4条),但“宪法”全文中从未明确说明“中华民国领土”的具体范围,不过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条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条)这般,间接意指蒙古是“中华民国”疆界范围内一部份的条文,形成一种实务上已经承认蒙古的独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适时修正的矛盾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权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六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广东省管辖的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共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