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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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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公布施行。2001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七十四条。该法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总的原则和基本内容;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确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权限;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职责;明确了本法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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