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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家进行的一种惠农政策 集体的林地分给个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名片
3 概要
4 主要内容
5 政策解读
6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中文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时间:2008年
分类:主体改革、配套改革
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
名片
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指出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概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二、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三、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发展,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政策解读
《意见》分5个部分、21条,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理解,《意见》论述的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聚集在山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山区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是对3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总结,是实践和理论的结晶,内涵十分丰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在统筹个人与集体利益上,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在处理农民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群众具有伟大的创造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意见》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但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社情林情各异,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科学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总之,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常见问题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颂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 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制止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旧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罐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局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源站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代给和资源能源安全。(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5、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放活经营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7、集体要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呆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来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省、市(地)、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开始启动和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扎实做好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积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开面上改革。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在试点成功、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乡(镇)、村(组)要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市、县、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要逐级备案。
(3)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4)精心实施,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检查验收,完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后难,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确保质量。基本富有主体改革任务的地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全国情况差异较大, 有森林资源状况、经营水平高低、自然条件好差、经济发展快慢和对山林依赖性程度等方面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林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公平的经营形式,确定相应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户、长期稳定经营的,要坚持均山到户;不能做到均山到户、要均股均利到户,实现货币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确保每个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山林权益。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林改后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森林资源保护呈现良好态势,但由于各地情况与基础不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绝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当而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林改后,山林落实到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业经营不能只停留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阶段,要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资源、资金、技术为纽带,引导农户走家庭联合、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路子,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3)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只有确保稳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十分注意尊重群体意愿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者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林区社会的安定,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就达不到改革目的。
(4)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其中妥善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十分关键。林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同时也要兼顾集体作为集体林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林地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调动和发挥,改革才会更加顺利,更加和谐,集体林业才会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林改全过程,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转变少数人决策为集体民主决策,转变管理关系监督为维护权益监督,通过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工站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彻底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参与改革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林改工作方案及应对措施,确定组织形式,明确工作任务,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指导意见或问题解答。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山林招标、集体林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国家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做到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群众接受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12、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13、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说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氖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8、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19、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20、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
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包发,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面军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林地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如何合理确定林地承包期限?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7、自留山的经营权如何维护?
答: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维护经营权:(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以依法继承;(2)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3)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统一收回或他人种植经营的,应给予种植经营人合理补偿,有协议约定的除外;(4)对无自留山的农户提出新划自留山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依法予以落实。
28、对责任山应如何确立经营权?
答: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29、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30、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如何明晰权属关系?
答: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农)场、垦殖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林业“三定”时已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核发林权证的,要换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经营权;对于已依法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并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对于没有签订转让林地经营权合同的,确立集体或农户经营权,可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经营权人合理补偿补助,也可协商处理。
31、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32、发包方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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