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

林业标准化,是指与林业有关的标准化活动,是运用标准化原理对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使生产过程规范化、系统化,从而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概念 3 内涵 4 意义 5 原理 6 监督 7 存在问题 8 发展战略 9 促进措施 10 我国现状 11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林业标准化

      第二条:林业标准化的内涵

      第一条:林业标准化的概念

      第三条:林业标准化的意义

      概念

      林业标准化包括:苗木生产标准化,造林、营林标准化,林产品、林副产品、林化产品标准化,林业设备标准化,林业管理标准化等。林业标准化的实施,必将起到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和规范市场的作用,也必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林业标准化是林业科技与生产、经济结合的纽带, 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途径, 也是促进林业行业发展的有力手段。林业标准化是农业标准化的组成部分, 林业标准化是实现林业现代化的技术基础, 是组织现代林业生产的有效管理手段, 是林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

      内涵

      借鉴“标准化”的ISO/IEC定义,林业标准化是对林业活动中实际与潜在的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以获得最佳的林业活动秩序,提高林业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并维护生态健康,不断提高森林产品的质量。这里的森林产品,包括生态服务、森林文化产品等公共性产品和一般林产品等。通过林业标准化,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森林质量的提高和森林数量的增加,为人类社会提供丰富的林产品,缓解资源危机;为人类提供生态安全保障,消除生态危机;为人类提供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产品,缓解人类心灵危机和社会危机。目前,我国林业还比较落后,林业标准化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以提高林业管理水平,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社会化

      林业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林业发展必须遵从社会学规律,将林业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融合起来,使林业融入社会这个大系统,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我国林业基本上还处在“孤军作战”时代,各项林业建设活动与国家整体建设结合得还很不够,社会参与程度也较低,林业社会效益低。为了扭转这一状态,促进我国林业社会化势在必行。

      生态化

      生态化,是把广义的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活的、不可分割有机生命体,把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生态关系和社会关系,以及人体生理系统、心理系统内的各种关系当作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的和谐纽带,并用生态学的观念去研究它。人类社会的发展,要在理解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地对待广义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子系统(或因子、关系),用和谐观去对待子系统间的每一个关系,将生态学规律融入到人类所有活动中去。这种生态化了的世界观,就是生态观。林业生态化就是将林业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生态化,按照生态学、社会学规律,发展林业,促进林业系统功能充分发挥,使林业系统发挥其生态化样板作用,促进社会这个大系统生态化进程。我国林业目前处在“造林”阶段, 系统功能单一,子系统之间不协调。尽快实现林业生态化,可以使我国林业系统得到优化,加速我国和谐林业建设进程。

      系统化

      林业都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具有自然系统、人造系统、概念系统、动态系统、开系统、目的系统、行动系统、对象系统等系统的形态和特点。目前,我国林业系统内各子系统布局很不合理,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管理粗放,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提高我国林业系统的运行效率,除了坚持依法治理外,还要运用系统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技术,进行科学管理。

      知识化

      林业人(forester)是林业生产的主体,包括林农和林业管理者、林业科技工作者。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下,生产规模小,商品率低,林业人不需要较多的知识,只需要力气加经验就能勉强应付。而现代化生产却不同,尤其是和谐林业建设,不但林业人需要掌握先进的科学生产技术,还要掌握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更为重要的是林业人还要具有和谐观与生态观,将先进的科学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生态化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我国目前林业人知识水平偏低,林农基本上还处在传统的生产环境中,林业管理者知识严重老化,林业科技工作者知识层次较低,林业的高精尖技术应用几乎是空白。而和谐林业建设对林业人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加强林区社会教育和林农培训、林业管理者继续再教育、林业科技工作者知识高新化是当务之急。

      现代化

      现代化是针对社会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概括经典现代化、后现代化、继续现代化、第二次现代化等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理论可以归纳为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多元化等等。现代化理论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它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指导着各国政府政治方向和发展决策。林业现代化,关键是产业现代化。就我国而言,我国林业产业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就是没有形成完备的产业体系,林业的生产、管理技术含量低,整个行业基本上还是处在计划体制之下,没有活力,很难达到个性化、国际化、知识化等现代化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进行林业体制改革、推进产业市场化、激活行业活力是我国林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从而加速我国林业产业现代化进程。

      意义

      1. 有利于提高林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有了林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使生产者和管理者心中有数, 就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如良种壮苗是造林的物质基础, 是林木速生丰产的前提, 不但可提高林木质量, 产量一般也可提高10%左右。再如实行林网化标准, 既可提高护田林的营造质量, 又可加快营造速度。

      2. 有利于降低成本, 发挥林业的多种效益

      标准是建立在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实行标准可以降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较好地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实行农田林网化标准, 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较高的效益, 改善农业的生态条件, 保障农业生产, 改善当地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居住条件, 发挥社会效益。同时可以获得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经济收入。

      3. 有利于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长期以来, 在林业生产中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 对标准的执行不严格, 常常是有标不依或无标可依。近年来, 在林业管理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建立健全林业管理标准体系, 规定了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和生产成本等标准, 明确了责权利,使林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育苗、造林的积强性空前高涨。

      4. 有利于林业科技成果转化

      林业标准化工作对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对于林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利用及其产业化更是大有用武之地。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 可以加快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提高林产品质量与效益, 促进“三高”林业的发展, 加快林业产业化、现代化的步伐。

      5.企业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作为主体力量, 生产的自主性大大增强, 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来生产产品, 并且可规定自身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标准, 以满足用户和市场的需求。同时, 现在的企业更加朝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 多个企业必须通过标准这条纽带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企业内部各个生产部门和环节, 也需要通过标准来联结和沟通, 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此外, 林业企业采用 企业+基地+农户(林农)的经营模式, 更需要标准来规范农户(林农)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保证企业生产的秩序和产品的质量。

      6.林业工程建设的需要

      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逐年增多, 要提高工程质量, 使其更好地产生效益, 标准化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包括林业在内的大型农业开发工程建设如25度坡以下低山综合开发中更需要标准化。标准化是林业工程建设的基础保证, 用标准规范建设过程, 并用标准进行管理和检查验收, 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增加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把各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各种标准, 运用于工程建设中, 以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7.是林产品国际贸易的需要

      首先,《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对我国林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协议规定成员国政府为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可以以科学证据(国际标准或准则)为基础,对进口林产品进行卫生检疫。实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林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林产品的检验检疫日趋严格,从而对我国林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通过国际森林认证要求实施林业标准化。由于环境与贸易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发达国家越来越意识到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可以作为贸易政策的首选。我国加入WTO以后,林产品或林副产品会直接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循环。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出于环保意识,要求所提供的林产品或林副产品来源于可持续经营的森林,这就要通过森林的认证。为此,就要求实施林业的标准化。

      8.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随着国际经济进程一体化运动,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呈现出新的变化,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壁垒显得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纷纷利用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形成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标签标志制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技术壁垒。特别是近几年来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采用这种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措施,给我国的林产品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也需要通过林业标准化来应付。

      (叶柱均,廖玉兰.林业经济学概论.东莞:东莞人民出版社,2005:94)

      原理

      标准化原理principle of standardization),就是标准化活动基本规律和本质的理论概括。标准化原理是在大量标准化活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作用,既能指导标准化实践,又必须经受标准化实践的检验,并在标准化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农业标准化的原理共有6条,分别为:顺应生长原理、环境依赖原理、时滞效应原理、平衡限制因子原理、过程多路原理、系统补偿原理

      林业与农业相比,虽有较高的相似性,但是林业具有许多农业不具有的突出的特点,因此,其标准化活动遵循的原理,在相似的基础上,也有所不同。因此,林业标准化活动,除了要遵循标准化一般原理外,还要遵循生态优先原理、功能多样性原理、生物性原理、经济低效原理

      生态优先原理

      运用生态学原理,就是综合地、长远地评价、规划和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优先保障生态安全,按照生态环境理论科学进行区域发展规划,维护并保持生态系统的健康,确保在生态承载力允许范围内,科学地进行资源开发利用。

      也就是说,在林业标准化过程中,要通过生态辨识和系统规划,运用生态学原理、方法和系统科学手段去辨识、模拟、设计生态系统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内部各种生态关系,努力改善系统生态功能,规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生态适宜度,制定促进人与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调控政策。

      林业标准化的本质是一种系统认识和重新安排人与环境关系的复合生态系统规划,通过林业标准化,改变目前人类与自然界的寄生关系,转变为互惠的共生关系。

      功能多样性原理

      现代林业建设要求在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挥生态防护功能基础上,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品质高、数量丰富的林产品,繁荣多彩的生态文化和景色优美的森林景观,以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与文化需要。

      要使森林能发挥如此之多的功能,林业标准化就得充分利用森林的地域差异性,综合考虑各个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并根据各自不同的发展要求,利用区域自然和经济的特点及优势,做到优势互补,优化组成生态体系的各系统之间的结构,使其既要满足整体功能和效益比较完备的要求,又要适合各地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构建一个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体系,这种体系具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和林地生产力以及系统恢复能力、较强的抗病虫害和预防火灾的能力,良好的森林景观和防护功能,以保证其持续发挥最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真正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生物性原理

      林业的经营管理对象是生物,其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演变依赖于自然条件,并且存在明显的生长周期,种类分布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因此,林业标准化就要在诸多影响林业生产的环境因子中,区分可操控因子和不可操控因子、稳定因子和不稳定性因子、安全性因子和不安全性因子,在可适用性范围内,因地因时制宜,选择安全的、稳定的、可操控的因子对其实施科学控制,及时消除威胁森林健康的有害因子,使其顺应森林生长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有序演替,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健康水平的提高。

      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这一管理过程会表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时滞性,这就要求林业标准化过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林业标准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因子的复杂性和生物本身的多样性,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时空差异以及控制措施与实施效果差异,要充分考虑到偶然因素带来的突变,在实施标准化管理中,消除不确定性的有害因素对林业生产的限制,寻找关键性可操控因子,阻止或者尽量减少这些不利因子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积极因子发挥作用。

      生态补偿原理

      由于林业的广域性和经济低效性,使得森林经营管理风险大,而且森林为社会提供了生态、文化等公益性多功能服务,借鉴庇古和科斯手段,社会就必须付出足够量的劳动专门用于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社会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劳动量最低标准是要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健康。

      生态补偿量、补偿范围等的确定,可以运用生态足迹理论和方法,从国家宏观层面建立生态补偿的判定标准、量化模型和计算方法,制定补偿管理办法。就目前而言,要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建设投入力度,尽快缓解、消除生态危机,修复工业化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伤害,促进生态健康,并不断提高生态健康水平。

      对于林业,就是要通过林业标准化,理顺和拓宽森林生态建设投入渠道,提高林业生态体系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民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人类发展对自然的压力,补偿生态建设给林农带来的经济损失,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结构,提高森林产品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促进森林健康。 (黄小杏,李杏贤,马慈苑.林业经济学教程.湛江:湛江人民出版社,2002:166)

      监督

      林业标准化的监督是指:国家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标准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监察与督导。

      意义

      林业标准化的监督是保证标准在林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这三个工作环节不断循环,推动林业标准化工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扩展和更高的水平发展。

      对林业标准化实施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标准,确保林业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可以及时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标准实施过程中执行偏差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三是可以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业违反标准的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标准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四是能够对标准本身进行评估,检查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反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标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质量水平,增强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主体

      林业标准化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四类:

      (1)自我监督

      林业标准化实施者对自己的标准执行情况建立保证制度,进行自律,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通过自我监督予以纠正,以达到实施标准化的目的。

      (2)政府监督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对重要林业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标准化的实施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林业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数量、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督主要是对一些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对关于生态安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林产品、有关安全质量和人身健康的林产品、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林产品等进行质量监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政府监督主要方式有:①发放生产许可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发放限额使用证准许在限额内开采森林资源;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③产品质量认证;④进出口林产品检验。

      (3)行业监督

      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由各行业协会对所属企业及标准实施者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其他监督

      是指与林业标准实施者有利益关系的有关方面,对实施者进行的监督。如林业企业周边居民对林业企业生产环境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消费者或购买方对林产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等,民众对森林安全情况的监督,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对林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彭梦华,许晓拉,马慈苑.林业资源管理.韶关:韶关人民出版社,1999:264)

      对象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首先是强制性标准,包括其他法规中构成约束力而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实施者可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采用。但一经采用,就应认真地贯彻,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有权根据其声明和承诺,监督检查其使用的标准是否得到实施。对已有定货合同的标准,其实施不仅受到合同的监督,而且也是标准实施监督的对象。对于企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应当备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对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并接受监督。

      从责任主体划分,标准实施的监督对象包括:

      (1)实施标准的组织者。下级林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林业等相关生产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林业标准的计划、组织、措施是否到位。

      (2)生产者和经销商。是否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进行生产和营销,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林业标准化监督的内容

      (1)生态环境质量监督,包括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森林健康水平提高,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高等。

      (2)林产品质量监督,包括品质、安全卫生、质量等级、净质量、包装、贮运等。

      (3)林业生产资料以及产地环境有关标准执行情况。如农药、化肥、种子、林业机械等。

      (4)基础通用标准的实施情况。如技术语言、标识标志等。

      (5)实验、检验等方法标准的实施情况

      方法

      林业标准的实施监督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完成,包括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契约的等各种方法。只要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功能,均可在技术条件许可和经济合理范围内采用。

      (1)监测

      通过遥感实时监测,或者定期开展固定标准地监测调查或普查,或者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调查,监测调查结果作为森林生态监察的依据。

      (2)检测检验

      通过检验手段,对林业生产资料、产地环境、林产品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资料审查

      属于程序性或形式审查。查看标准实施的计划、组织措施、过程的书面记录、检测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标准实施的要求。

      (4)实地调查

      对实施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标准实施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5)测算评估

      在标准实施的每一阶段或在实施结束时,用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测算标准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最终对标准的水平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6)资格资质评审

      通过一定的检测检验手段,对林业技术资格、林业劳动技能、企业资质、林产品质量或安全等级、森林生态环境质量等级等进行资质资格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认证依据。对评定结果或认证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复查审核,以保证其资质资格或等级水平的真实性。

      措施

      林业标准化示的监督措施,参照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执行。

      在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对监督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对违法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进;(2)通报批评;(3)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4)责令停止生产;(5)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6)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7)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7)没收违法所得;(8)罚款;(9)赔偿损失;(10)撤销认证证书;(11)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淑明,邓倩青,邓婉婷.林业标准化概论.清远:清远人民出版社,2001:213)

      存在问题

      1.与国外差距大林业标准化工作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但进展缓慢,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看来,中国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尚处在试点和起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进入新的世纪,面临我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我国的林业标准化工作显的滞后,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我国的标准制定周期太长,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我国的标准水平偏低,修订不及时,标龄太长,满足不了产品更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2.林业标准数量少林业生产的对象是活的有机体,且种类繁多,各有其生产发育的规律,受自然、气候、土壤等的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自己的林业生产建设标准。目前完成的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只是框架的构建。我国林业标准化的起步虽然很早,却主要是产品(木材加工等)标准,生态类标准建设比发达国家晚了几十年。按照目前的进度,我国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大约还要5-10年的时间。

      3.林业生态建设标准种类不全林业生态建设不仅包括水源涵养林建设、水土保持林的建设、防风固沙林的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等各种防护林建设,还应包括城市生态建设、道路绿化及特种用途的风景林建设等。但在这些领域尚缺乏统一标准。例如,城市园林绿化仅有城市绿化的定额参照指标及树种选择的规划原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性、政策性标准。

      4.对林业标准化的宣传不够,推广实施力度不大

      由于我们过去对林业的实际重视不够,对林业标准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林业工作中没有自觉地按照林业标准化的要求去做,使得我们的林业战线的工作者和林业劳动者对林业标准化的知识比较缺乏,没有掌握起林业标准化原理、组织体系和实施方法等。林业标准化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导致林业标准化推广实施缺乏动力。

      (何江,黎旭光,吴冠华等.农业经济学.江门:江门人民出版社,2000:133)

      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林业标准体系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化标准组织ISO,所制定和颁布的标准、ISO认可的其他国家组织制定的一些标准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得到国际认的某些标准。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过去,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最大困难,是各个国家的标准不一致。林业方面的标准化曾远远落后于机械制造业等工业部门。上世纪70年代以来,林业方面国际标准化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引起广泛注意。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来改造我们的林业,按照WTO协议中关于动植物卫生健康标准的协议,积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中国林业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加快我国林业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现在起,我们要按照农业结构调整、公平贸易和与WTO规定接轨的需要,加快林业标准特别是主要林产品的内在品质、加快性能、分等分级等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主要林产品的标准成龙配套,基本达到林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作为技术依据。

      加快完善林业监测体系

      当前要充实、完善现有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各地林业生产需要,以贴近林业,贴近生产单位,贴近用户为主要原则,进行完善和补充,要逐步建立商品质量监督机构,择优利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填补少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项目,但要避免重复建设。消化吸收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重点加快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快速检测手段的研制,以适应现场快速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要以科学、求实、公正、公平为准则,健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自律机制,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素质,保证检验、监测工作质量;加快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坚持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检验、监测工作。

      加大普及、宣传工作的力度

      要把实施标准化变成广大农户与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为,必须强化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大林业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和广度。目前林业标准化对农村大多数人是一件陌生的事物,不要说是广大农民不了解,即使是林业科教战线上的许多科技人员对此也知之甚少,林业标准化的意义还没有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因此加强对林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是目前推动林业标准化的首要任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认识、掌握林业标准化的氛围。

      加强林业标准化问题的研究

      要继续开展林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的科学研究。要研究反映优质要求的主要林产品等级划分的科学方法;加强林业标准化信息体系建设,及时了解国际林业标准化发展动态。

      加强组织领导

      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充分运用林业手段,取得更大的工程实效。当前,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充实林业标准化工作人员。二是要建立林业标准化推广体系,稳定充实林业科技推广队伍,使林业科技推广队伍成为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三是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吸收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人员,充实完善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标准制定、修订中的作用。

      (梁兆基,冯子恩,叶柱均等.农林经济管理概论.广州:华南农业大学出版社,1998:334)

      促进措施

      1.加强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认识

      林业标准化作为现代林业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 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林业标准化就没有林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发展林业产业化必须提高科技含量, 而开展标准化工作是提高林业建设科技含量、实施科技兴林战略、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一项最有效的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切实抓好。

      2.建立有效的林业科技产业化标准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化体系, 并与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结合, 是林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完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四级林业技术标准, 建立完善的、与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的、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标准体系, 使林业生产管理、林产品加工都有标可依。随着林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 公司+基地+林农(农户)形式的林业企业逐渐增加, 就更需要完备的林业标准化体系和大力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 才能保证林产品的质量, 加速林、科、贸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的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在林业科技产业化项目中, 林业、科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负责, 做好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工作, 并要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增加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 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的协调管理

      增加林业标准化的投入, 是促进林业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的重要保证措施。在高度重视林业标准化工作的同时, 要给予适当的投入, 以保证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适应林业产化发展的需要。

      4.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林业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把林业标准化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之中, 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内容, 把标准化的实施与林业科技产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充分发挥林业标准化的作用。在科技攻关和开发中贯穿标准制定的内容, 使科技成果尽快以标准的形式出台。建立标准化示范区, 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以利于标准的推广。

      5.加大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力度

      标准的贯彻实施是通过企业来实现的, 企业既是标准化工作的参与者, 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 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参与程度和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市场经济成熟度的具体体现。林业企业要把标准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 把标准化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使企业真正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只有这样,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会进一步提高, 生命力才会进一步增强.

      (梁懂平,冯子恩,萧晓君等.林业经济管理概论.中山:中山人民出版社,2004:65)

      我国现状

      我国自1952年开始实施林业标准化。几十年来,围绕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木材、种苗、林化机械、造林机械、造林营林、林业管理等方面的多项标准。这些标准覆盖了林业生产的主要技术环节和主要内容,在林业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框架初步形成

      截至目前,我国林业标准总数已达1650项。从种苗繁育到林木产品,从森林资源开发到荒漠化治理,一个以生态建设为核心的林业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这1650项标准(不含企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268项,行业标准582项,地方标准800项,基本覆盖了林业生产的全过程。分为8个体系:综合类、种苗(或繁殖材料)类、营造林类、生态工程类、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类、湿地和荒漠化类、林产品(分木质产品和干果、花卉、山野菜等非木质产品)类以及林业机械类。

      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

      目前,林业系统已有7个国家级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2个技术归口单位。以建立国家级和部级林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3家,省级质检机构50多家,我国林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证。

      学术研究热点

      所涉及的研究范围主要有、林业标准化的意义、作用和推行林业标准化的必然性;林业标准化与农业现代化;林业产业化与林业标准化;林业标准化的各种方面,如种苗标准化,木材标准化,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等。此外,也有人从保证林业标准化实施的角度进行研究。

      认证体系起步

      目前,森林认证作为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有效机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开展。从全球来看,独立第三方认证已经成为消费者认识产品某一方面性能的重要途径,并得到各种产业界和消费者的认可。国家林业局非常重视我国的森林认证工作,2001年7月成立了中国森林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司。目前,办公室已经组织力量对森林认证的国际形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正积极开展相关国家认证体制、认证模式的比较研究工作。

      (黄楚凌,陈锐灵,蔡君平等.森林资源管理概论.广州:华南农业大学出版社,1999:264)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9 号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管理办林业标准化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其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

      (三)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林业标准体系框架;

      (三)组织拟订林业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审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对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林业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负责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国家统一规划组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五)审查上报本专业的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参加。

      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确定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三章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国家标准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林业行业标准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原则和要求,根据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

      (二)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林业标准体系框架内,根据林业建设实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出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审查、协调后,批准下达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十三条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的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除外。

      第十五条林业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对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林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应当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需要调整的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调整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林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主管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标准计划与林业标准计划项目起草单位签订林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对比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出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林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林业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其他附件送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二十三条 林业标准送审稿由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未成立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林业标准审查时,应当有生产、设计、管理、科研、质量监督、检验、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参加审查人员总数的1/4。

      第二十五条 林业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具体审查方式由组织者决定。对技术、经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林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林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林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1/4。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当重新组织审定。

      会议审查,应当由组织者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具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函审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至(十)项内容的评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会或者函审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下列林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相应专业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一)林业标准审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者函审单和函审结论;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

      (六)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七)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

      (八)含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软盘。

      前款规定的报批材料,(一)至(五)项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国家标准一式6份,行业标准一式4份,(六)、(七)、(八)项的材料各1份。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林业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林业标准报批稿,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填写林业标准报批签署单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八条 林业标准的修改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林业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林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林业行业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企业标准的编号、审批、发布由企业自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林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六章林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林业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 林业标准发布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培训,贯彻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新产品的设计和鉴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均应当按有关标准或者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七章林业标准复审

      第三十七条 林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林业标准的复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林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3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其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 林业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动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 “XXXX年确认有效 ”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只把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三)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料选自: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学”本科课程内部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