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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警察
森林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24个警种和业务部门之一,又称林业警察,为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是具有武装性且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3 历史
4 编制
5 森林武警
基本信息
中文名:森林警察
简称:森警
业务指导部门:公安部
外文名:Forest Police
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简介
森林警察是在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领导和指挥下,依法执行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依法查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保障生态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的人民警察。
森林警察属于四个行业(专业)警察中的一个警种,大部分森林公安机关只负责本辖区内的涉林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和当地公安局授权的其他案件。
注:1.部分森林公安机关(主要指国有林区)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除上述工作外,还包括户籍、出入境、边防、经侦、交通等全部公安业务。
2.行业(专业)警察是公安警察的一种,共四种,分别为铁路公安(铁警)、交通公安(不等于公安交通警察)、民航空中警察(空警)、森林公安(森警)。除铁交民林外,另有海关缉私部门,即缉私警察。
森林公安机关的最高行政单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六局。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上级为同地区林业主管部门(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属机构除外),本地地方公安机关(即公安局)为业务指导部门。
全国除了上海市,均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全国现有森林警察7万余人,占国内人民警察总数的三十分之一。
国内森林警察培训机构共两家,分别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国家林业局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除中国外,只有加拿大设有该警种,但其他国家存在与森警职能相似的警察,如生态警察和森林消防员。
简单的说,森林警察的业务包括全部(或部分)公安业务和林业行政执法业务两大部分。
历史
森林警察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宣统3年。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
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林业森工局建立林业公安的通知。
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分局和派出所。
“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撤销、削弱。
70年代初期,大面积国有林区相继恢复了林业公安机关。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区要加强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
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法检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
编制
森林警察为公务员,使用的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工资由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警衔工资和地方补贴四部分构成。
森林武警
即武警森林部队,属于武装警察部队的一种,非人民警察,森林武警属于现役部队。是一支以森林防火灭火、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为中心任务的专业队伍。这支部队的前身为1948年组建的东北武装护林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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