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该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主要工作任务有提供健身项目和健身方法咨询;制订健身计划和方案、讲解、示范技术动作;帮助指导对象掌握健身知识与方法、提高运动技能;对运动场地、器材进行安全检查,为指导对象提供安全保护;评价运动技能水平和健身效果;组织开展竞赛、交流等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中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民体质的增强、健康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现代社会文明、健康、科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工作内容 3 制度规范 4 重要意义 5 等级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标 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属 性:一种职业

      工作职责: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

      等 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服务范围:群众性体育活动

      工作内容

      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的工作职责:1.提供健身项目和健身方法咨询;2.制订健身计划和方案;3.讲解、示范技术动作,帮助指导对象掌握健身知识与方法、提高运动技能;4.对运动场地、器材进行安全检查,为指导对象提供安全保护;5.评价运动技能水平和健身效果;6.组织开展竞赛、交流等活动。

      制度规范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将本职业分为92个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修订为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和二级/技师三个等级在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中增加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定要求。为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完善了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顺应时代和社会要求,强化社会体育安全性及普及性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北京体育大学。主要起草人有:范巍、张廷安、李春雷、鲍克、赵宁、黎宇、佟亚丽、刘洋。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主要审定人员有:姜兴华、王军、于善旭、李相如、王荣辉、刘勇、肖林鹏、刘东智、魏来、钱王子迪。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王小兵、朱纪銮、贾成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标准》的作用

      (一)是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规范的基础依据。

      (二)是衡量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三)是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报酬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五)为合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资源提供依据。

      《标准》内容介绍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是由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职业能力特征;文化程度要求;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等部分构成。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中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编码为:4-04-03-01,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大典"的建立为中国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并为中国各行业制定职业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确定。据此,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定义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级分为社会体育指导师、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个级别(四级为初级,中级、高级、指导师依次递进,指导师为最高级别)。各个等级的主要职能是:

      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指导练习对象学习基本技术动作和提高基本运动素质。

      中级: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练习对象的情况指导练习者提高专项技术水平、进行健身活动。

      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能完成技术指导工作;能够为从事不同职业者、残障人、需控制体重者提供健身服务;能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培训和管理能力。

      指导师:能够独立解决技术指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胜任康复锻炼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和科研能力。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的确定

      1、职业功能

      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国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主要的性质和特点,职业功能可按工作的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功能的划分是依据工作的领域进行划分的,其职业功能分为接待咨询、准备工作、技术指导、健身指导、培训及经营与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组成的。

      2、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按照程序划分。工作内容的确定是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划分的,表述时按一件事的表述形式提出,每个项目一般包括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内容详见《标准》中各等级的工作要求。

      《标准》是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颁布必将积极促进体育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大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将为体育系统从业人员走向职业化提供借鉴与促进。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重要意义

      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中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既是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时又表明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发展中国的社会体育事业负有重要的责任。自1993年中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来,1998年中国约有10万人荣获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2万多人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而日本总人口是中国人口的1/10,但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已达10万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占总人口的比率是中国的10倍。

      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中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 1 年(含)以上。(3)取得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或同等运动技术等级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3)取得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或同等运动技术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3)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 相关职业是指本项目教练员,体育教师,下同。5(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报名条件。

      第六条 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_

      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三)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应按管理权限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在迁入的地区和工作单位,应承认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或破格晋级。对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为社会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国家体委批准,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章。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制作。

      第十六条 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和群众体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