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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专利权包括的权利内容有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放弃权、质押权以及请求保护权等权利。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基本介绍
3 法律依据
4 权利主体
5 权利客体
6 权利取得
7 权利内容
8 终止与无效
9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10 强制许可
11 专利侵权
12 中国专利权历史
13 相关案例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专利权
主要性质: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的主体:利权人
专利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主要权利:实施许可权、标示权、转让权
外文名:Patent Right
简称:专利
定义: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所属范围:知识产权的一种
基本介绍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法律依据
专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7.《专利审查指南》,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容: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
权利主体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在中国,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或受让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主体不等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
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发明又称共同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由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被委托人享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被委托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则依约定。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专利权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发明人所在单位。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有权行使专利权的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专利权人的继承人、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独立行使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独立的诉权,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放弃申请权利的情况下有独立的诉权。
权利客体
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能够获得较长的保护时间,但授权标准较高,程序耗时较长。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是授权标准较低,程序耗时较短。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较低,程序耗时较短,其保护期限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被修改为15年。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权利取得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内在涵义为:首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其次,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最后,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
2.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区别性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具有区别性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在申请日后取得,即便现在依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是申请日前取得,但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失效的权利,均不属于这里的在先合法权利。
授予程序
1.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日期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而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4.生效日期的确定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自专利生效之日起,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如诉权和请求处理其专利的权利等;对公众而言,在专利生效日之前对专利的利用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5.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6.专利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
从专利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这段时间内,他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在先使用。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在专利公布后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保护期
1.专利权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2020年《专利法》将原先的10年修改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补偿(2020年《专利法》新增)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权利内容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的行为不包括他人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生产经营目的
“生产经营为目的”通常与“营利为目的”含义上是重合的。典型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如:以出售产品或服务为目的而进行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他人制造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具体而言,制造包括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禁止他人使用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运用依照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的专利产品,以及使用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即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全部步骤。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含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禁止他人销售与许诺销售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销售是指一方有交付产品并转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禁止他人进口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进口是指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含有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其他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的其他内容,还包括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普通、独占或排他地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标注权(指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产品广告等地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以及质押权等。
终止与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宣告无效
请求宣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请求宣告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请求宣告无效的受理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而不限于:(1)不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比如非法定保护客体;(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公开不充分等。
宣告无效的后果为: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对无效宣告的救济方式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是一部遵循利益平衡逻辑的法律,有赋权就一定有权利的限制。专利法也不例外,有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类似的规定,而称之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五种情形:
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法中,未经许可以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但若该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投入市场的,他人对专利产品进行再使用就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首次投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已经从中获得了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再利用行为符合商品自由流通需要,不应允许专利权人将其权利拓展至产品的再销售环节,否则将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违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第一,该产品应当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合法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非法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穷竭原则,专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权利;第二,专利权穷竭的是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内容,制造权并不穷竭;第三,专利权穷竭的是专利权人对商品的再销售环节等商品自由流通环节的控制,专利权并不丧失。
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也称之为先用权,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冲突。
专利法中先用权的适用应当注意:第一,先用权人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合法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第二,先用权人仅能够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能超过原有范围,否则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这里的“原有范围”包括原有制造、使用、销售的地域范围以及生产、使用、销售的规模、形式等;第三,先用权人仅能够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够再许可给他人,除非连同企业一起转让;第四,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并未规定“销售、许诺销售”的内容,但根据立法目的来看,应当允许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后,将所得产品进行销售。
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运输工具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的专利,应当是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并不包括运输工具上的转载物。
科学研究需要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使用专利应当限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研究他人专利和实验分析后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验例外(Bolar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也称为“Bolar例外”。
这一规定的设立是因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制造或改进相同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需要经过一系列实验和审批手续,且实验和审批时间较长,为了防止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前期的实验和审批时间导致原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权人保护期变相延长,应当在专利权尚未届满之前,允许他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制造、使用和进口。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定制度,因为这一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又称为“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类型:
普通强制许可
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这一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不等于取得完整的专利权。被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
1.专利侵权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判断是否侵权的主要步骤为:(1)判断该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只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专利权。(2)通过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对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划分出权利要求独立的技术特征;(3)技术方案对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比较在实务中通常制作成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的方式来进行;(4)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实践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之诉被告往往提出各种类型的抗辩,常见的抗辩事由主要有:(1)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了其专利,但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2)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或设计,现有技术不应被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权利用尽抗辩,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出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就不能基于自己的专利权对该产品的买受人或后续的第三方适用或转售等行为加以控制;(4)先用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5)临时过境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6)其他抗辩事由,包括以科研及实验为目的抗辩、医药行政审批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
专利侵权的救济方式
(1)停止侵权。中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中国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中国《专利法》规定,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中国民法典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3)赔偿合理开支。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还可以提出侵权人赔偿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申请保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根据《专利法》规定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日时仍在继续,权利人艺人可以从起诉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追究侵权责任。
中国专利权历史
1881年,实业家郑观应向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10年的“专利权”,李鸿章上奏光绪帝,光绪帝予以批准。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专利权”,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一种垄断权利。
1889年,光绪帝在百日维新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能造新器切于人生日用之需,其法为西人旧时所无者”授予30年专利权,对“西人各有旧器,而其制造之法尚未流传中土,如有人能仿造其式,成就可用者”授予10年专利权。
1912年民国政府制定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了专利权的对象限于发明和改良的产品,对食品和医药专利不授予专利权。
1944年,国民党当局颁布《中华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并在申请条件、专利期限、审查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比较完整、正式的规定。
1953年,侯德榜以其“侯氏制碱法”获得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的第一号发明证书,该专利成为新中国第一个专利权。
1984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198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中国分别在1992年、2000年、2008年以及2020年对其进行了4次修订,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授予专利权460.1万件,比上年增长26.4%;截至年末,有效专利1542.1万件。
相关案例
高通诉苹果侵犯发明专利权案,案号:(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
基本案情
美国高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于2017年11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ZL201310491586.1的发明专利,本专利涉及在小屏幕移动设备上同时运行多个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案,能够使用户简单、方便地浏览、切换及关闭相关应用程序。高通公司起诉时中国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涉嫌使用涉案专利的共7款型号的iPhone手机。
高通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申请苹果公司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停止在官网提供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的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通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判决推理
本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通过对比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操作涉嫌侵权产品,认为涉嫌侵权手机中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苹果公司涉嫌未经高通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具体表现在: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在苹果公司网站中提供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苹果公司具有侵害专利权或帮助侵权的可能性。其次,关于申请的理由上,高通公司在书面申请中声明了上述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可能给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表现在:(1)后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2)如不在现阶段通过行为保全使侵权行为停止,则高通公司的损害将会因新型号手机的上市不可避免地进一步扩大;(3)侵权行为将对中国市场上已经与高通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他手机生产商造成难以弥补的产品竞争力损害,进而对高通公司与这些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影响裁定作出的其他因素上,法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行为正在现实地、持续地发生,而本案审理直至最终作出判决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高通公司确有可能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高通公司已提供担保。综上,高通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包括:iPhone 6s, iPhone 6s Plus, iPhone 7, iPhone 7 Plus, iPhone 8, iPhone8 Plus, iPhone X),停止在官网提供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综上,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申请属于中间设计为由驳回本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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