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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成立于2018年3月,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2023年9月24日,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显示,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机构编制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机构设置
3 主要职责
4 内设机构
5 人员编制
6 机构领导
7 政策文件
8 派驻机构
9 历史沿革
10 历史影响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立时间:2018年3月
类别:国务院组成部门
别名:国家卫健委
外文名: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行政级别:正部级
网站:http://www.nhc.gov.cn
成立地点:北京
机构设置
正式挂牌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案提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马晓伟出任主任、党组书记。
2022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发布。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主要职责
2018年9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关于其职责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关于其职责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内设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厅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处室设置:设秘书处(总值班室)、综合处、研究室、督查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联络处、信访处、保密安全处。
人事司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干部处、监督教育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主要职责: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发展规划处、建设装备处、大数据办公室(事业统计处)、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
财务司
主要职责: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处室设置:设办公室、经济管理处、预算管理处、资产装备处、审计评价处、乡村振兴处、机关财务处。
法规司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行政复议处)、立法处、法制审核处、标准处。
体制改革司
主要职责: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协调处、政策研究处、督导评价处、公立医院改革处。
医政司
主要职责: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医疗资源处、医疗机构处、医疗管理处、医疗质量与评价处、护理与康复处。
基层卫生健康司
主要职责: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运行评价处、家庭医生处、基本公共卫生处。
医疗应急司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行风处)、医疗应急管理处、医疗应急指导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处、医疗卫生安全和血液管理处、医疗监督处。
科技教育司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重大专项处、规划评估处、生物安全一处、生物安全二处、医学教育处。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主要职责: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药物政策处、药品目录管理处、药品供应保障协调处、药品使用管理处。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主要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处、食品营养处。
妇幼健康司
主要职责: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出生缺陷防治处。
职业健康司
主要职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预防处、技术服务管理处、职业病管理处。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主要职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政策协调处、监测评估处、家庭发展指导处。
宣传司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新闻网络处、宣传处、健康促进处。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欧美处、亚太处、非洲处(援外处)、港澳台处。
保健局
主要职责: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保健一处、保健二处、预防处、财务处。
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处室设置:设办公室(宣传、行业党建处)、纪委办公室、巡视工作处、组织处、群工处(统战处)。
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组织处、生活处、健康处、服务处。
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4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机构领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曾益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雷海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王贺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李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曹雪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曲孝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余艳红
政策文件
2018年4月,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合理确定签约服务的工作目标,不要盲目追求签约率,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
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历史沿革
1981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负责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
2003年3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负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意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下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财务司、法规司、体制改革司、医政司、基层卫生健康司、医疗应急司、科技教育司、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老龄健康司、妇幼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宣传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保健局、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等机构。
202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显示,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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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医疗行业,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地方和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相关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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