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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组织结构
3 现状趋势
4 外部需求
5 有关政策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科技企业孵化器
意义: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作用: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
结构:项目招商部 产业服务部
组织结构
其组织结构通常分为: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现状趋势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 1987 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 15 年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数量持续增长,孵化能力不断增强。
据 2003 年底的统计,全国已有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在内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489 家 , 详见表 1 、表 2 和表 3 。
表 1 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概况 (1997 ~ 2003 年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
创业服务中心数 ( 个 ) | 80 | 77 | 110 | 131 | 280 | 334 | 386 |
场地面积 ( 万平方米 ) | 77.4 | 88.4 | 188.8 | 272.1 | 509 | 541.2 | 1125.4 |
在孵企业数 ( 个 ) | 2670 | 4138 | 5293 | 7693 | 12821 | 18658 | 24309 |
当年新孵化企业 ( 个 ) | 807 | 1244 | 1711 | 2389 | 5048 | 6750 | 7840 |
在孵企业人数 ( 人 ) | 5600 | 68975 | 91600 | 128776 | 263596 | 332069 | 441532 |
累计毕业企业数 ( 个 ) | 825 | 1316 | 1934 | 2770 | 3994 | 5849 | 8415 |
中国已经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孵化器队伍,数量位居世界前茅,列发展中国家之首。经过孵化器这个“高新技术企业摇篮”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不仅涌现出一大批成熟的毕业企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而且一批毕业企业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中坚。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展趋势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并开始呈现多种形态。孵化器正朝着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组织网络化方向发展。
在形式多样化方面:不仅有综合性的创业中心,而且近年来发展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海外创业园等。如今,已有依托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 58 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依托创业中心和高新区建立了 50 多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海内外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人提供创业的全程服务;在美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等地建立了海外创业园。
在功能专业化方面 :兴建了一批以中小型的软件开发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的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孵化器、北京医科大学医药孵化器、北京 863软件孵化器、北京北内制造业孵化基地、北京新材料孵化器、陕西杨凌农业专业孵化器、天津塘沽海洋技术专业孵化器等一批专业技术孵化器已经投入运营。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除了有政策性孵化器外,商业性孵化器的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管理体制已从事业型为主,向企业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并重模式转变。一批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创建了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数量最多的北京为例,在 2000 年统计的 25 家孵化器中,大学投资的孵化器占 5 家,国企投资的孵化器占 7 家,民营企业投资的占 1 家,政府投资的占 7 家,国外公司投资的占 2 家,其他孵化器占 3 家。
在组织网络化方面:为促进孵化器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企业孵化器的工作组织网络也应运而生。 1993 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建立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 组织 ) ,已拥有 100 多家正式会员,每年都举办研讨、交流活动并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系。设立在科技资源比较丰富的中心城市,连接本城市各类型孵化器的城市孵化器网络,已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建立;中西部 12 个省市、华北、东北和华东地区先后建立了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了国际孵化器网络组织的有关活动。
孵化器在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孵化的实践中,在创业投资、综合服务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与探索。已有 50% 左右的孵化器以孵化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形式对孵化企业提供投资、贴息及担保等多种方式的投融资服务。截止 2003 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孵化基金 33.3 亿元,并初步形成了一支创业投资管理专业队伍。许多孵化器将科技、管理、金融、财税、贸易、中介等机构引入中心,一方面保证了政府给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到位,另一方面为创业企业搭建一个全面服务的平台。
当前,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处于从经典型的综合性孵化器向现代多种类型的专业孵化器发展的转型时期;由政府单一投资建立的社会公益性孵化器扩展到政府、大学、研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独立或合作建立的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孵化器共存的多元化发展时期;由单独依靠科技资源向依托科技资源与产业资源优化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在高新区内建立向以高新区为基地辐射到任何有条件地方发展;由只建立孵化机构向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吸引创业资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过渡。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孵化器实践的不断深化,在孵化器这一新生事物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与原有体制和机制的碰撞、理论和现实的矛盾、观念和理解的差异,政策性、事业型孵化器普遍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孵化器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
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数量增长快、服务功能滞后,相当一部分孵化器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对入驻企业缺乏判断和识别能力;孵化器物业建设出现追求“豪华”的倾向,导致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成本上升,对创业企业和孵化器发展不利。
外部需求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中介机构,孵化器的基本任务是为被孵化企业提供各种外部资源的服务。被孵化企业对外部资源的需求一般应包括:
(1)创业支持:包括企业创办手续服务、基础条件的提供等;
(2)咨询与培训:包括政策、财务、税务、人事管理的咨询及相应的培训等;
(3)要素资源服务:包括人才、技术、产品、资金和市场协作网的建立和有效服务;
(4)信息化服务:包括建立数字化网络平台、提供网上培训、展示、电子商务服务等。
孵化器要进行服务方式的创新,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推进孵化服务的社会化。孵化器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于自身没有优势的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引入专业化的服务;要探索有偿服务的方式和方法,通过有偿孵化服务促使孵化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使在孵企业能获得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个性化孵化服务。
有关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器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器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新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的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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