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中法新约中法新约

《中法新约》,全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又称《越南条款》《中法和约》,是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清朝与法国在天津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因系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故又称为《李巴条约》。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后在北越,法军向清军挑战;同年12月,中法战争爆发,清军连战皆败。1884年5月,中法签订了一个《简明条款》,战争停止;同年8月,法舰攻击中国船舰,重燃战火。1885年(光绪十一年)3月,中国军队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法军占领澎湖,两个战场交战双方互有胜负;同年4月4日,双方签订停战条件,战争终止;同年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在天津正式签订《中法和约》。

《中法新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开辟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等。

《中法和约》的签订,使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之间又相继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续议界务专条》《续议商务专条》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权益,使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该条约使中国通商口岸进一步对外开放,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社会进一步加深了。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主要内容 3 签约背景 4 条约原文 5 条约影响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法新约

      时间: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

      相关国家:中国(清朝)、法国

      双方代表:李鸿章、巴德诺(法国公使)

      别名: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越南条款、李巴条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地点:天津

      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等

      主要内容

      《中法新约》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或《越南条款》,又称《中法和约》、《李巴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并在条约签字后六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2.法军退出中国台湾、澎湖。3.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4.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5.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

      签约背景

      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国武力侵入越南南部,开始寻找从越南通往中国云南的航路。1873年,法国一支部队侵入越南北部,后被迫退出。19世纪80年代初,法国向北越扩张,于1882年侵占河内等地。中国与越南有宗藩关系,清政府为防止法国占领北越,危及中国边境,增派了军队,加强防务。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一面加紧在北越的进攻,一面攻击越都顺化,迫使越南朝廷屈服,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在北越,法军向清军挑战,同年12月,中法战争爆发。清军连战皆败。

      1884年5月,李鸿章与法国海军舰长福禄诺在天津谈判,签订了一个《简明条款》,清政府同意对法越间“所有已定及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同意将在北越的驻军“即行调回边界”。战争停止。6月,急于接管清军阵地的法军在北黎与清朝军队发生冲突,中法双方相互指责,随后又进行谈判。8月,法舰轰击中国台湾基隆,又在福州马江攻击中国船舰,双方重新燃起战火。26日,清政府正式对法宣战。此后半年多,在北越和中国台湾、澎湖地区中法两国军队发生多次战斗。同时,围绕着和、战的问题双方进行了许多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

      1885年3月,中国军队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在北越打开了新局面。而法军占领澎湖,加强了对台澎地区的控制。两个战场,交战双方互有胜负,战争在总体上形成均势。此时,已进行多日的秘密谈判出现成果,两国都不希望战争继续下去。4月4日,双方匆匆签订停战条件,战争终止。根据停战条件,双方应商订细约。4月下旬起,开始谈判细约。6月9日,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了《中法新约》。11月28日,此条约在北京交换批准。

      条约原文

      中法新约中法新约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中国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条约影响

      《中法和约》的签订,使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之间又相继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续议界务专条》、《续议商务专条》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权益,使中国西南地区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直到今天仍有很多说法延续清流文人们只看到条约签订于清军在陆上表面保持攻势之时(海上则是已经澎湖失守,制海权更早就已全无,中国台湾即将不保),故称中法战争的结果为“法国不胜而胜,吾国不败而败”。并且在以后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这种说法不绝于耳,至今普遍传扬。然而它忽略了镇南关之战得胜,打死74名法军的前提是人工修筑了强大的工事,一道连绵三里的土堤加上天有大雾,“有很大的偶然性”仅从军费上来分析,法国人在1884年两次批准驻远东法军的当年军费报帐合计是5400万法郎,而茹费理内阁一因为“增拨军费案有先议权”倒台就马上通过了给远东法军拨款5000万法郎的决议。清朝在战争中的军费估计一般在远超过两千万两,其中半数是借外债进行的,由此可知所谓法国人在这场始终是半心半意进行的战争是被谅山之役打痛了而会向中国求和,以及如果不下令撤军就能攻下河内之说,都是很难成立的。

      1、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力通过越南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2、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

      6月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一些传统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军队在战场上取得重大胜利之后,签订的一个地地道道的丧权辱国条约, 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绝后的奇闻。左宗棠领衔反对,说“对中国而言,十个法国将军,也比不上一个李鸿章坏事”,还说:“李鸿章误尽苍生,将落个千古骂名”。全国的清流们舆论哗然,群情激愤,弄得李鸿章狼狈不堪,有说法称之后李鸿章恼怒之余决定拿左宗棠的下属开刀,杀鸡给猴看。指使亲信潘鼎新、刘铭传等陷害 “恪靖定边军”首领王德榜、中国台湾兵备道刘敖,将他们充军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