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郡

中国古代荆州所属郡

襄阳郡襄阳郡

襄阳郡是中国古代行政区名,属于荆州,汉建安十三年(208)始置,治所在襄阳县(今湖北襄阳),隋朝开皇初年废除。襄阳郡,今湖北襄阳市,襄阳是湖北省省辖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湖北省第二大城市。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地理位置 3 历史沿革 4 诸葛亮躬耕地

      基本信息

      中文名:襄阳郡

      属性:荆州

      设立时间:建安十三年(208年)

      类型:中国古代行政区名

      废除:隋朝开皇初年

      地理位置

      襄阳郡:今湖北襄阳市,襄阳是湖北省省辖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游,地处秦巴山系和大别山之间。东南距省会武汉约300公里。介于东经110°45′~113°43′,北纬31°14′~32°37′之间。东邻随州市,南界荆门市,西与十堰市、神农架林区为邻,北连河南省南阳市。东西最大横距220公里,南北最大纵距154公里,辖区总面积19720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3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51.69平方公里。现辖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枣阳市、宜城市等3区3县2市,代管老河口市。总人口555.2万,其中城市人口65.1万。汉族占总人口的99%以上,还有满、回、蒙古、壮、土家等23个兄弟民族。境内东北有桐柏山,东南有大洪山,西南有荆山山脉,西北有武当山余脉。境内最长河流汉江流经老河口市、谷城县、襄州区、宜城市,并将市区一分为二(南为襄城区,北为樊城区),流长216公里。

      历史沿革

      周时为邓、卢、罗、鄢、谷等诸侯封地,后归于楚。秦时分属南郡、南阳郡、汉中郡。西汉初置襄阳县,以县治位于襄水之阳而得名,辖汉水以南、中庐县以东、以北的地区。 在今襄阳古城西北筑襄阳城,襄阳开始建城设治。约东汉桓帝时樊城建城,城址现已淹没汉水中。东汉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荆州牧刘表将治所由武陵汉寿(今湖南常德)迁至襄阳。 。西晋时,仍属荆州襄阳郡,东晋于襄阳侨置雍州,齐、梁沿习。西魏改雍州为襄州,襄阳郡属之。北周仍为襄州襄阳郡。隋初废郡存州,后复改襄州为襄阳郡。唐时襄阳为山南东道治所,辖襄州。宋初为襄州,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升州为府。元时为河南省襄阳路。明代为湖广行省襄阳府。清代为湖北省襄阳府。民国初年为襄阳道,1932年为湖北省第八区(1935年改为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起襄樊战役,于16日攻克襄阳。1949年7月成立湖北省襄阳行政区专员公署。1950年5月,析襄阳县襄阳城、樊城两镇组建襄樊市,隶属襄阳专区。专员公署驻襄阳城,襄阳县政府、襄樊市政府驻樊城。1979年6月襄樊市升格为省辖市。1983年10月襄阳地区与襄樊市合并成立新的襄樊市,市政府驻襄阳城,实行市管县体制。1996年襄阳县人民政府迁出樊城市区,驻在樊城东北另建的新襄阳城。201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原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

      襄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保护遗存的主要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延续古城的风貌特色,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古城保护建设之路。规划原则:1.系统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分为重点文物保护、特定历史地段保护和整体环境保护;2.挖掘传统文化,弘扬名城特色,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名城更具吸引力;3.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保护并重,丰富城市景观,合理组织旅游网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内容包括:规定文物保护范围,保持外部形式的历史原貌,协调周围环境;进行必要的史迹复建工程,增强名城历史文化氛围;保护修缮荆州北街、陈老巷等传统街区,划定建设控制区,与历史传统建筑相结合,构成襄阳名城传统风貌的内涵;强调襄阳古城整体风貌的保护,突出古城中心,明确轴线关系,整治古城环境,严格控制古城的轮廓线,强化传统风貌;做好以樊城商业会馆为代表的传统街区规划,体现"南城北市"的古城格局。

      诸葛亮躬耕地

      “三顾茅庐”发生在东汉南阳郡邓县隆中(即今襄阳隆中)。古隆中是三国时期杰出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青年时代(17-27岁)隐居的地方。诸葛亮抱膝高吟躬耕陇亩长达10年之久。诸葛亮本是山东琅琊人,幼年失去了双亲,后随叔父至荆州,17岁叔父亡,来到襄阳隆中,躬耕苦读,留意世事,被称为"卧龙"。后来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全面分析了当时三分天下的局势,提出了一统天下的谋略,这就是著名的《隆中对》。东晋历史学家习凿齿编撰的史书《汉晋春秋》记载:“先主见诸葛亮于隆中。亮家于南阳之邓县,在襄阳城西二十里,号曰‘ 隆中’”。南北朝北魏郦道元《水经注》记载:“沔水又东迳隆中,历孔明旧宅北。亮语刘禅云:先帝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即此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