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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农药
剧毒农药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基本内容
3 常见剧毒农药
4 相关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剧毒农药
危 害:人畜急性中毒
常 见:砒霜
作 用:害虫天敌
基本内容
剧毒农药即毒性剧烈的农药。此类农药在动物试验中经口服及皮肤涂抹的LD50都在50mg/kg以下。如对硫磷(1605)对人畜的毒性很强,大鼠口服LD50为6.5mg/kg。其它如甲胺磷、久效磷、内吸磷、甲拌磷等都属于剧毒农药。剧毒农药不仅容易造成人畜急性中毒,而且对环境的危害也很大,如可迅速杀灭害虫天敌,破坏生态平衡等。
常见剧毒农药
1克百威(呋喃丹、大扶农)carbofuran含混剂
2甲胺磷(多灭磷)methamidophos含混剂
3久效磷(纽瓦克、铃杀)monocrotophos含混剂
4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Parathion-methyl含混剂
5对硫磷(1605)parathion含混剂
6氧乐果(氧乐化果)Omethoate含混剂
7水胺硫磷(羧胺磷)Isocarbophos含混剂
8杀扑磷(速扑杀)Methidathion
9特丁硫磷(特丁磷)terbufos
10灭线磷(益舒宝、丙线磷)Ethoprophos
11硫丹(硕丹、赛丹、安杀丹)Endosulfan含混剂
12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13五氯酚(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PCP)
14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含混剂
15地虫硫磷(大风雷、地虫磷)fonofos
16甲拌磷(3911)phorate含混剂
相关法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农业部门责无旁贷
(法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现行的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筑起“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安全网,就要保证“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的有关基本制度的相互衔接。所以,食品安全法作出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法律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设立高层次协调机构
(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解读)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
强化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督管理,就要根除这一监管体制弊端;做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就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所以,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食品产销实行许可制度农民售自产农产品除外
(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解读)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食品生产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10人以下的企业35.3万家。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食品经营企业34.58万家,个体工商户253.94万家。现在一些小企业、小作坊违法违规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问题大多出在这里。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改变食品标准多乱状况建立统一食品安全国标
(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同时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解读)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统一的、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强化企业的责任和自律明确生产经营者负首责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解读)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尴尬。仅靠人数少的队伍去监管分散量大的食品企业,无疑难以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尽责的同时,还强化了食品企业的责任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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