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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教育概况
3 机构领导
4 职责调整
5 主要职责
6 机构单位
7 信息公开
8 其他事项
9 联系地址
基本信息
中文名:福建省教育厅
厅长:叶燊
教育概况
福建地处 中国东南沿海,面对 台湾,毗邻港澳。福建历史悠久,春秋时称闽越地,秦时设闽中郡,唐中期设 福建省校本教研工作研讨会 福建 经略使,始称福建,简称“闽”。南宋时设一府五州二军八个同级行政机构,又称“八闽”。现辖 福州、 厦门、 漳州、 泉州、 三明、 莆田、 南平、 龙岩、 宁德9个设区市,85个县(市)、区,人口3581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66.37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0863亿元,GDP总量和人均GDP分别由1978年居全国第22位、第23位,现上升为居全国第10位、第9位。五年多来福建致力于海峡西岸经济 区建设。国务院颁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国家区域经济格局中的 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注入强大的动力。
全省有各级各类学校2.31万所,在校生843.51万人。其中,各级各类 全日制学校11117所,在校生594.4万人;幼儿园7508所,在园幼儿99.27万人;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含职业技术培训机构)4511所,在校生149.84万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49.1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0.81万人;全日制学校教职工42.6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6.83万人;其他学校教职工6.5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98万人。
基础教育
全省有小学8566所,在校生247.15万人,每万人口小学在校生690.17人,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99.97%;小学教职工16.99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6.03万人。全省普通中学1963所,初中在校生151.29万人,每万人口初中在校生422.48人;高中在校生74.88万人,每万人口高中在校生209.10人;普通中学教职工17.2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5.13万人。全省 特殊教育学校64所,在校生3.46万人,教职工1679人,其中专任教师1465人。全省幼儿园7508所,在园幼儿99.27万人,每万人口在园幼儿277.21人,教职工5.29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38万人。
职教成教
全省 中等职业学校350所,在校生数49.83万人,教职工2.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82万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注册学生人数达134.69万人。
高等教育
全省共有 普通高等学校83所,其中:本科院校29所, 高职高专院校54所(其中: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50所, 高等专科学校4所);在校研究生2.71万人,本专科在校生56.26万人,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比例为54.98%;普通高校专任教师3.36万人, 副教授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数的34.63%。
闽台合作
筹划成立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探索建立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 试验区。组织实施15对闽台职业院校交流项目,3所中职学校与台湾职业院校进行实质性合作,引进台湾专业教材,聘请台湾院校教师任教,开展师生交流活动。成功举办第二届“两岸大学校长论坛”,进一步打造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品牌。成功举办了 “华夏园丁大联欢—2008海西之旅”活动。扩大8所本科高校对台单独招生,在闽高校就读台生达805人。开辟在闽台商子女就读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有关政策,不断做好在闽台商子女就读服务工作。
机构领导
厅长:叶燊
副厅长:吴伟平、刘健、李绚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公务员局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校高层次人才。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省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 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省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终身教育工作,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工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推进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六)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七)组织编制省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依法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九)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全省各类教育考试。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参与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导全省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教育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统筹管理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指导外籍教师(文教专家)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单位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5个内设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一)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厅(委)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及相关工作,承担对厅直属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由教育部门拨付的省属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厅(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厅机关效能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教育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政策调研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高等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经费直管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指导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后勤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建筑安全工作;承担捐资办学表彰的有关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按规定负责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承担教师表彰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财务处
按规定承担省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省级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承担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捐赠和教育贷款等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全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并指导实施,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化建设;拟订中小学校学籍管理政策,指导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编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室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承担厅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工作;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和招生政策;承担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省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全省终身教育工作,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相关考试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建设,组织实施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指导、组织高等学校教育质量与教学工作评估;指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指导、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学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省级教育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学校体育、艺术比赛和演出活动,并组织参加相关的全国性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省卫生厅指导在校学生疾病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配合省征兵办开展在校学生征兵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
指导全省教育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全省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教育系统外籍教师(外国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全省中外(境内外)合作办学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监督和管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在闽举办国际教育展的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二)学生工作处
拟订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指导、管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承担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订学生资助政策,统筹管理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教育督导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规章、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按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十四)学校安全工作处(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检查、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地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承担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承担全省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福建省高招办 福建省自考办 福建省会考办
福建教育出版社 福建教育杂志社 福建教育电视台
福建省教育生供办 福建省普教室 福建省电化教育馆
福建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福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福建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福州第一中学 福州实验小学 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
福建省邮电学校 福建建材工业学校 福建理工学校
福建工业学校 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 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
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省教育厅办公大楼(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一层福建省教育厅政务受理中心领取。
省教育厅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和福建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教育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省教育厅及其工作机构;
2、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
4、全省教育统计信息;
5、省教育厅办事指南;
6、省教育厅重要工作;
7、影响教育公共安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8、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定草案;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开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厅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此外,我厅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2)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填写《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教育厅总值班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教育厅总值班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总值班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厅总值班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厅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省教育厅总值班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厅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厂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监察部门投诉,地址:省教育厅监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联系地址
地 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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