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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民用机场实行民用机场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基本内容
3 布局规划
4 布局原则
5 机场用途
6 法规规定
7 发展现状
基本信息
中文名:民用机场
审批单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含义:专供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区域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基本内容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布局原则
1. 机场总体布局应与国民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和航空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国土资源均衡开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2. 机场区域布局应与区域经济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促进区域内航空资源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完善。
3、机场布局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布局相衔接,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立和网络结构优化,并充分发挥航空运输比较优势,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效益。
4. 机场布局应与航线网络结构优化、空管建设、机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等民航系统内部各要素相协调,增强机场集群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运输整体协调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5. 机场布局应与加强国防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及开发旅游等资源相结合。重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新兴旅游地区机场的布局和建设,拓展航空运输服务范围,增强机场的国防功能。同时考虑充分有效利用航空资源,条件许可时优先合用军用机场或新增布局军民合用机场。
机场用途
(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撒播农药,都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3)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包括新技术的验证、新飞机的试飞,以及利用航空器进行的气象天文观测和探险活动。
(4)飞行训练:除培养空军驾驶员外培养各类飞行人员的学校和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5)航空体育运动:用各类航空器开展的体育活动,如跳伞、滑翔机、热气球以及航空模型运动。
(6)公务航空:大企业和政府高级行政人员用单位自备的航空器进行公务活动。
(7)私人航空:私人拥有航空器进行航空活动。
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民用机场实行民用机场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业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发展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2006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 45 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 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 个、西部地区69 个、东北地区12 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 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 个、18 个、37 个、25 个、31 个和24 个,以每10 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 个、1.16 个、4.67 个、2.57 个、1.53 个和0.8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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