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私有化私有化

私有化Privatization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3 存在问题 4 私有垄断 5 私有公民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私有化

      主 体: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

      外文名:Privatization

      原 则:谁投资谁所有

      简介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 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前 俄罗斯、 中国和 东欧 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帜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有效程序

      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 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公有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 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制度变迁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党派、 协会等)、经济组织、宗族组织(家庭、家族、氏族等)、宗教组织、 学术组织等。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组织制度进行所有权改造,即将原来相当多的一个公众群体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某类群体或全部群体所有的组织改变为个别或一部分人私人所有的组织。然而,上述组织中利益最集中的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因此,一谈到私有化,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原来真正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员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曾经遍布全国各个乡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显然,从私有化主要是对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进行的更换这一点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私有化的本质就是利益斗争,即一少部分人通过和平革命的方式获得公有企业组织及其财产。

      产权制度

      组织在 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主要决定着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重大问题:一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制来实现 社会正义?二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效率?此两个问题实际上最终还是一个问题,即人类通过组织的建立怎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达到生活质量的最大化?有人认为,人类的生活质量可能与所有制没有关系。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人类生活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与各种社会组织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有制决定着人类生活质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组织所有权制度安排意味着人们通过该组织实现的生活质量是不同的。因此,寻找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生活质量最大化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别关注所有制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所有制这一关键问题上,中国 改革开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张“不争论”,同时“不争论”被认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快刀”。但是,“不争论”背后所隐含的潜台词就是不承认所有制问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回避或不敢正视所有制问题所隐含的深层矛盾。而“不争论”本身还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经典学术思想所主张的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有制这样一个重大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有制本身所能够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否定。在西方主义6者(主要美国主义7者)的行政倡导和主流学术思想的倡导下,否定 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一种没有思想的时髦,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被认为是“思想僵化”—人类问题在缺乏智慧的时候人们往往只能给对方戴上顶大帽子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话语霸权上的淫威,后面正是理屈词穷。而从实质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社会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当权者否定的背后实际上正是一部分当权者与全体人民争夺那些属于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额财富。因此,公有经济组织转变为私有经济组织就是组织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正义本身已经从意识形态到社会实践上被彻底否定了。

      财富转变

      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8,另一类是 国家代理所有制9(即通常所说的“国有制” 10),再有一类就是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通常被称归名为“集体所有制”, 实际上这是一种重大误解,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简称为社有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权制度。而集体所有制和 国家所有制 实际上是在集权政治制度下对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歪曲而形成的两种所有制形式,这两种所有制的实质就是代理,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 公民将属于全体公民的组织及其财产委托给国家或集体这两种组织代表全体公民进行组织及其财产的管理。但是,由于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的权力未建立 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之政治制度的集权化和委托人分散化形成的代理人权力与责任的非对称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 法律空缺和虚置,最终导致了“国有组织”和“国有财产”以及“集体组织”和集体财产的效率损失11。

      无论是属于上述三类 所有制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也否认这些公有企业如何称呼,所有权的性质都是 公有制性质,即财产是属于一个 国家或区域的全体 公民或某一类公民共同所有的。私有化的目的就是针对公共所有的财产本身,私有化者的目的也是为了将公共财产 通过各种形式装入自己的钱袋。笔者经过长期的调查发现,在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绝大部分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公有制企业组织整体都是直接 通过无偿或象征性有偿的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私人所有的,真正由民间 产业资本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的几乎没有(至少我所调查的案例中没有遇到过)。

      俄私有制

      在199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的私有化运动中, 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影响最为深远。因此,值得在此进一步进行研究的问题就是 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问题。而在全部 俄罗斯私有化问题中, 俄罗斯 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问题可以认为是 俄罗斯私有化造成了重重问题的起源。因此,俄罗斯 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界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按照俄罗斯 所有制法的定义,私有化就是“把 国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业、财产综合体、房屋、设施和财政转让,变成 公民和法人私有制”。

      希腊私有化

      希腊资产发展基金负责人阿塔纳索普利斯日前表示,为解决引资和就业难题,该国政府决定加速推进私有化进程。

      据悉,通过即将推出的私有化计划有望吸引直接投资260亿 欧元,并在2016年以前创造11.5万个就业岗位。其中,通过国际公开招标出售埃利尼克国际机场的股份和高速公路特许权转让等方式,将分别获得100亿 欧元和50亿 欧元直接投资。根据计划,希腊国有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私有化进程将于2014年年底结束。

      存在问题

      这是一种 公民化和法人化公共组织及其财产的定义。但是,这一定义还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值得讨论的错误和问题的。

      实施主体

      该定义并未明确指出法定的私有化 主体是谁,这就为非法定的、非所有权人对公有企业和 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提供了一个 法律空子,从而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从 俄罗斯私有化实施的结果来看,合法的私有化实施 主体(人民)在 俄罗斯的整个私有化运动中失去了包括决策权和处置权在内的一切财产权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 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中对企业及其财产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管理者。

      接受空泛

      该定义中所规定的接受 主体为“ 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为符合正义原则的、具体的接受主体。因此,这种规定也给个别具有 俄罗斯 公民身份的官员和其他政治投机分子甚至给外国 资本家钻空子提供了机会。

      从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结果可以看到,俄罗斯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落入了当年的 政府官员、原公有企业的管理者这些政治投机分子和社会上的商业投机分子手中。这种结果为 俄罗斯的社会问题埋下了永久的祸根。

      方式含糊

      在该定义中, 法律所规定的私有化方式只是极其含糊其词的“转让”和“变为”,而并未规定怎样“转让”和怎样“变”的方式。

      我们知道,私有化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是在全国全部 公民中按照人头等额或不等额有偿或无偿分配 公有资产或公有资产权,也可以是公开或非公开拍卖,还可以是招标出售,最差的方式就是直接无偿赠送和内部低价出售。而如果在 法律中不明确规定具体的私有化方式,对公有企业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 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就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私有化。而在 公民与 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 委托代理关系混乱化的条件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会与公有企业的管理者结成利益联盟共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最简单和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 法律在私有化方式规定上漏洞,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无偿赠送或象征性低价贱卖给自己-这是由人的经济人理性决定的。

      从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结果看,事实上, 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的管理者共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的现象也成为了种普遍的事实。 中国的私有化运动也证明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

      公有狭窄

      对任何一个概念定义的准确性都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这一概念的问题的适用范围,尤其是 法律对概念定义的准确性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在 俄罗斯私有化法中对私有化指向的公有概念过于狭窄,这正是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出现非常混乱的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 俄罗斯私有化法中对私有化的对象中并未明确国有资产中的矿产资源、土地和森林资源等重要的国有资产, 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 公有资产是否可以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这也就为投机分子瓜分 公有资产设置了一个有可趁之机的 法律漏洞。中国的私有化运动自公有企业开始后也长驱直入地向资源私有化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土地私有化 实际上也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可以从逻辑上推导得到的结果是,等待中国的可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灾难。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魏伯乐(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奥兰·扬(Oran R. Young)和 马塞厄斯·芬格 (Matthias Finger),他们给罗马俱乐部提交的报告《私有化的局限》(Limits To Privatization:How to Avoid too Much of a Good Thing)中给私有化下了一个看起来极其勉强的定义:“ 通过减少或限制 政府当局在使用社会资源和提供服务中的职责来增加私营企业在这些事务中的职责的一切行为和倡议”(魏伯乐,扬,芬格,2004)13。笔者认为,这一定义至少存在着如下三个问题:

      (一)将私有化问题理解为 政府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的责任的减少, 实际上回避了私有化的实质问题─ 所有制。而回避 所有制本身就是回避 经济制度中最敏感、最尖锐、最涉及整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是把问题轻描淡写了。因此,这一定义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好像私有化仅仅只是 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减少,而不是一种 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迁。

      (二)将私有化定义为私营企业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的职责的增加存在着两个理解上的错误:一是从“私营企业”概念的运用可以发现其对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不加区别;二是还是存在着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是一种私人或 政府的职责的错误理解。事实上,社会资源和服务既可能需要由私人来提供,也可能需要由 政府来提供,还可能需要由社会共同组织或第三部门来提供。而对于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主体的选择应当符合提供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两大根本性的标准。

      (三)将 公有制简单地理解为 政府行为, 实际上存在着对 公有制理解上的严重错误。因为,公有制 实际上是一个 国家或一个区域内的全体 公民的共同拥有社会财富的一种所有权制度。这些社会财富主要是指 国家行政资源、 政府财产、党产、自然资源(土地、 矿产资源、珍稀物种等)、文化资源(文物和其它文化遗产)等等,这些财富是属于全社会甚至是属于全人类的,任何私人(包括上到国家元首的官员和下至居住于资源所在地的普通 公民)对这些财富行使所有权或所有权的任何派生权利(如占有权、控制权、收益权、处置权等)都是不符合人类正义的,也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根本原则的。同时, 政府只是接受一个 国家或地区的全体 公民 通过公认的契约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委托而形成的一个法定组织,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履行社会管理责任为前提。因此, 公有制并不是 政府行为。在政府与 国有资产的 关系上,政府只是在 公有制为国有制形式下的一个接受 公民委托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机构(我称之为“一级代理”或“初级代理”),而政府官员也只是再次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人(我称之为“二级代理”或“次级代理”)。这样来理解, 政府或政府官员只有接受人民的委托对公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权利,不 通过人民的决定就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显然也是违法行为。

      4、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全体农村社员共同投资创办的。因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策权属于全体农民社员。同样,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 主体只能是全体农民社员,城市供销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城市合作社社员,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实施主体也只能是全体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社员。这些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社员,应 通过社会大会或合法的社会代表大会来决定,任何其它的方式都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5、例如,按照法定程序由全民进行公决是否对公有企业进行公有化,依法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 通过 法律规定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具体的 资产转让方式及其程序等。

      6、西方主义是指在 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以西 方化为其主张的一种意识形态。

      7、 美国主义是指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以美国化为其主张的一种意识形态。

      8、 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社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从个体上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从整体上是社会主义全体人民所有。

      9、人民与 国家的 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 委托代理关系。因此, 国家代理 所有制是 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 所有制是一种不完善的 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10、“国有制”概念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产生这一错误概念的根本原因在于 国家的代理人身份被错误地识别为人民的主人。事实上,在 国家成立时人民就已经约定,国家只是代理人民对全体 公民委托给它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代理机构。因此,严格地说,所谓 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和国有企业并不存在。

      11、公有企业的效率高低不能一概而论,企业效率与 所有制无关,而与 管理制度相关。因此,我们避免使用笼统地说公有企业下效率高低表达语言。但是, 中国和其它所有的前 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和 集体企业形成了严重的效率损失。并且,在企业改制过程,公有企业的效率不仅相对于“理想”的效率而言下降了,而且随着改制的进行,公有企业的效率也在不断地降低。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和 集体企业效率降低的原因是,改革效应导致了企业内部人有准备、有计划地 通过搞乱和搞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主义 合作企业,来达到浑水摸鱼和提供私有化的证据并进而将公有企业及其财产私有化到自己的名下之目的。

      12、 王正泉:《剧变后的苏联 东欧 国家》, 东方出版社,2001,第317页。

      13、魏伯乐、奥兰·扬、 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第5页。

      私有垄断

      1、马克思经济学价值理论的特征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前人( 斯密和 李嘉图理论)的区别点在于以下四点:一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目的是揭示 剩余价值的起源。 马克思认为,抽象意义的财富并非起源于交换剩余(重商主义),当然也不起源于证券交易(所谓“ 知识经济”),也非仅起源于某种具体物的生产(如农产品,重农主义)。二是 马克思研究价值的第二个目的,是揭示生产与交换的分离,即隐伏了发生 经济危机的必然性。三是马克思认为, 新古典经济学用供求 曲线分析具体交易形成的偶然价格,逃避了对价值形成本质的分析。四是 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导致 平均利润率的形成。

      正是如此, 马克思理论中危机论、 阶级论和剥削论这三块基石,全部是以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这三大理论涉及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 主流经济学就是因为它不敢面对 资本主义制度的这些本质问题,因而被称为“ 庸俗经济学”。

      2、马克思的“三块基石”理论的主要内容

      关于危机论。 马克思认为,由于价值是生产者独立的生产的,而价值的实现是在市场上,在 交换过程中。然而市场和交换活动并不是生产者能够主导和控制的。因此价值能不能实现,即产品能不能卖不出去---- 生产过剩的危机,已经蕴涵在最简单的交换活动中。

      马克思说,分工使人们在信息互相隔绝的环境下生产,而市场又使这些不同的产品在交易中到处流通。流 通过程使具体的商品抽象化。抽象的商品就是货币。货币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者。

      关于 阶级论。 马克思认为,正是 私有制和 社会分工,导致生产资料的不同归属,分工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分工导致阶级的分隔。有人拥有一切,有人一无所有。特别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自由竞争必然创造出两极:一极是累积大量资本的 有产者,另一极是绝对不拥有生产者的赤贫者。因此社会主义的政策,就是要运用 国家机器的力量和国家政策,对此给予调节和干预。这种干预有利于社会弱势阶层,不利于资产阶级。由此我们可以理解 新自由主义主张反干预政策的利益属性。

      关于剥削论。 马克思指出,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建立在一个公平的假定上,这就是 等价交换。也就是所谓“ 价值规律”。在理论上,含有等量劳动的产品是等价的。但如果整个市场交易行为绝对建立在 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每一项交换都是等价交换,即所有交换的总和也是等价的。那么,就不会形成巨额 利润的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 资本的积累和资产阶级,不可能发生 两极分化。

      因此 马克思指出,利润必然导源于垄断,私有化就是最大的垄断,包括知识产权, 实际就是知识的私有化法权,也是一种垄断。

      3、劳动力特殊商品是剩余价值的根本来源

      马克思并不认为富有者的财富形成都来源于欺诈。问题在于即使绝对遵守“自由、民主”理想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前提下,也必然产生资产阶级。这是由于市场中出现了一种特殊商品,即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劳动力。这种活劳动力具有创造新价值的无限能力。但 资本家在购买这种劳动力时,所付出的市场价格,只是支付 社会平均工资(即劳动力自然生产与 再生产的生理消耗补偿物)的价格。 资本家在购买具有创新功能的劳动力时违背了 等价交换的原则,用低廉的工资购买了具有无限创造潜力的活劳动能力,并将它投资生产----创造新价值的活动。这就是市场经济中 资本家利润----剩余价值的来源。

      因此,即使在今天看来, 马克思的 经济理论仍然是真正揭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本质的科学理论。

      私有公民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受极左理论、教条主义的影响,非常严格地将私人个体与有其派生的民众或 公民对立了起来,谈及私人个体而变色,如临大敌谈虎一般。什么“私有化”了,还加上了一个莫须有的定义,所谓“资产阶级私有化”,一时间把中华大地折腾的乌烟瘴气,扰乱了人们的思维理念,混淆了人们的理论视听,搞得理论界是一片哗然。其实在 中国大陆何时出现或产生过具有现代意义的 马克思笔下的“资产 阶级”,确切地说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 中国大陆,从未产生或出现过具有现实本质意义的所谓资产阶级。因为研究理论的人或者说稍有一点起码理论知识的人都明白,资产阶级这以理论范畴的问题,是个并非复杂而简单的问题,一般而论,只有当 工业化过程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有可能历史性地产生着资产阶级,而且是“现代”资产阶级。道理非常简单,只有 工业化的过程才是产生资本的过程,才必然的历史的产生着 资本家阶层(阶级)。在 中国大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确切地说是 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现实社会中就已客观地不断产生着、出现着大批的资产阶级群体(掌握了大量 产业资本的实业 资本家阶层),这几乎是一个基本的现实的客观存在了,你承认也罢,不承认也罢,或须不敢面对和没有勇气承认也罢,他毕竟是一个历史客观现实的产物。其实只要人们拿出一点点勇气和良知,挣脱过去陈腐教条的理论羁绊束缚,就不难看出,这恰恰是中国大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经济腾飞、理论创新和思想解放的必然结果,是一个划时代的历史性进步。毋宁质疑,经过多年的 改革开放,中国大陆的 社会财富已经有了大量积累,其中 公民拥有私人财产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财产。据统计,在 中国的资本总量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占31%, 个体私营企业占38%;在资本所有权比例中, 国有资产仅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的资本额,资本 要素收入也有22%流向了居民个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经济在 中国经济总量中已占到三分之一。可见全人类的社会财富积累的过程与人类私有化或民有化的进程是一致的。

      过去我们在培植 市场经济的问题上,特别是在与市场经济有着内在联系的私有化问题上走了很多弯路,缴了许多学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延误了整个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历史性进程。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本质意义就是剥夺了所有民间( 公民大众)的资本占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把公民权错误地理解为私有权,进行了广泛的大面积的“剥夺”,私人老百姓的任何个人(包括当时红及一时的所谓 贫下中农、城市贫民及工人群体)都不能私自拥有个人财产,当时最时髦的流行语就是“连我这个人都是公家的”,真正实现着一大二公三纯。结果怎样? 改革开放以后的历史进程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一句话那条“道路”是走不通的。不仅仅是在 中国大陆证明了这一点, 前苏联(包括所有未经历过 市场经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历史阶段的各个 国家)的兴衰沉浮,也同样在同一个世纪里证明了这一切。从本质上讲,财产权是人类某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维系人类尊严与自由的根基,这里并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

      现在看来所谓私有化,其实就是民有化(民间私有),所谓私人个体其实就是现实中的每一个活灵活现的 公民客体,更进一步说就是公民财产的自有化或公民化。只有完完全全的私有化,才能最终达到最广泛的 公民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更高境界的具有 实际意义的全体公民所有的公有化。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只有当全体 公民都能凭借个人能力人人平等的(并非平均的)占有社会资产(或财富)的一部分, 马克思所科学界定的那个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之上的具有本质意义的全民公有化社会才能够历史性地闪亮登场。简单的剥夺、粗暴的穷过度,是永远不会产生出现 马克思眼里的那个更高境界划时代意义的全民公有化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