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安全生产事故最为显著的特点表现为:中小企业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数量居高不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增多、经济损失更加严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呈现为突发性、不可抗性、可控性、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由此带来了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群众影响面宽、心理影响严重和环境破坏持久等危害。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制度落实;狠抓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控制,注意细节的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定义 3 分类 4 经营认定 5 事故认定 6 认定程序 7 统计数据

      基本信息

      中文名:生产安全事故

      原则:四点

      类型:事故

      作用: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外文名: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认定程序:5步

      定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基本特征: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等

      定义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细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核设施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第18号令)。

      经营认定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故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事故房屋建筑事故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侦查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载客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统计数据

      全国每年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年份

      人数

      备注

      2004

      2004年及以前数据暂缺

      2005

      约12.7万

      2006

      112822

      2007

      101480

      2008

      91172

      2009

      83196

      2010

      79552

      2011

      75572

      2012

      71983

      2013

      69434

      2014

      68061

      2015

      66182

      2016

      43062

      2016年起,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由于排除了非生产经营领域的事故,事故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数据同比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017

      37852

      2018

      34046

      2019

      29519

      2020

      27412

      2021

      26307

      2022

      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