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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历史沿革
3 条款修订
4 条约内容
5 主要内容
6 条约影响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签约双方:清政府与葡萄牙
签署地点:北京
条约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约时间:1887年
又名:《中葡北京条约》
双方代表:清政府:孙毓汶,葡萄牙:罗沙
历史沿革
公告内容
自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十二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不过,昔日该条约并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但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后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的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没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是从开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
条款修订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条约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个条约共54款,另有两个附属专约。条约内容分三类,一是澳门地位问题,二是鸦片税厘并征问题,三是中葡通商问题。与澳门地位有关的重要两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在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主要内容
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二、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三、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四、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条约虽然再次确认《草约》中有关澳门的提法,但同时规定:“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1928年4月,中国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和好通商条约》,但葡萄牙不走,继续占领着澳门。
条约影响
中葡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条约。它是葡萄牙占据澳门三百多年来中国政府对澳门地位做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条约。这一条约不仅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而且它对澳门地位的规定更是给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尊严带来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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