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机构简介 3 现任领导 4 历任领导 5 机构职能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外文名: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机构简介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设置领导职责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现任领导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赵乐际

      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

      秘书长:刘奇

      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表
      届别任期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秘书长
      第一届1954-1959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宋庆龄(女,民革)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第二届1959-1964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林伯渠(中央政治局委员)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第三届1964-1975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宁一(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第四届1975-1978朱 德(中央政治局常委)董必武(中央政治局常委)姬鹏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五届1978-1983叶剑英(中共中央副主席)宋庆龄(女,国家名誉主席)姬鹏飞(副委员长兼,至1979年)

      彭 真(1979年补选为副委员长代秘书长)

      杨尚昆(1980年补选为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第六届1983-1988彭 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丕显(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王汉斌(专职)
      第七届1988-1993万 里(中央政治局委员)习仲勋(中央政治局委员)彭 冲(副委员长兼)
      第八届1993-1998乔 石(中央政治局常委)田纪云(中央政治局委员)曹 志(专职,兼法工委主任)
      第九届1998-2003李 鹏(中央政治局常委)田纪云(中央政治局委员)何椿霖(专职)
      第十届2003-2008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兆国(中央政治局委员)盛华仁(副委员长兼)
      第十一届2008-2013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兆国(中央政治局委员)李建国(副委员长兼)
      第十二届2013-2018张德江(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建国(中央政治局委员)王 晨(副委员长兼)
      第十三届2018-2023栗战书(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晨(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振武
      第十四届2023-赵乐际(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鸿忠(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奇

      注:上表中“初”表示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的初始数。

      机构职能

      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

      1. 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2. 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