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NSFC),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中国科学技术部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

202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历史发展 3 主要职责 4 机构设置 5 机构领导 6 评审系统 7 资助体系 8 监督工作 9 基金章程 10 联合基金 11 重要事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中国

      成立时间:1986年2月14日

      组织上级机构:中国国务院

      主任:窦贤康

      外文名: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总部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机构类型:国务院部委管理的事业单位

      业务上级机构:中国科学技术部

      历史发展

      1980年代初,为推动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首肯。

      1986年2月成立。自然科学基金委实行任期制,委员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时,暂时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首任主任为唐敖庆。

      1986年7月29日,基金委设立数学物理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球科学部、材料科学与工程科学部、信息科学部;自然科学发展战略与政策局、综合局、国际合作局、办公室。

      1987年4月3日,中国劳动人事部发布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再挂靠科技部,改为直属国务院。

      1988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副部级机构,享受国务院直属局待遇,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

      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科学技术部代管。

      2000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新划归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00年7月,基金委办公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迁入新址海淀区双清路83号。

      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2021年1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叉科学部官网页面正式上线。

      202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等。

      机构设置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内设机构为副司局级。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办 公 室(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

      计划与政策局

      财 务 局

      国际合作局

      人 事 局

      机 关 党 委

      数学物理科学部

      化学科学部

      生命科学部

      地球科学部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信息科学部

      管理科学部

      医学科学部

      交叉科学部

      机关服务中心

      科学传播与成果转化中心(科学基金杂志社)

      中德科学基金研究交流中心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独立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科学传播中心

      中德科学基金研究交流中心

      机构领导

      唐敖庆、张存浩、陈佳洱、陈宜瑜、杨卫先后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

      唐敖庆、张存浩、陈佳洱、陈宜瑜、杨卫先后任中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书记。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主任:窦贤康

      党组成员、副主任:陆建华、张学敏、江松、于吉红(女)、韩宇、兰玉杰

      党组成员:高瑞平

      秘书长:韩宇

      评审系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组评审两级评审制度。

      目前同行专家系统包括8万余名同行通讯评议专家(其中科学部专家评审组近千名,并根据需要组建各种专家评审组)。同行评议专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专家评审组由一些学术造诣高、学术判识能力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评审组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新约50%。1986~2007年已组建了十一届专家评审组。

      资助体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设立相应的项目类型,经过不断优化调整,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资助体系。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三、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四、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重大研究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加强顶层设计,凝炼科学目标,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集群,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学支撑。

      五、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以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分为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围绕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我国科学家组织或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以及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与境外合作者开展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境外资助机构(或研究机构和国际科学组织)共同组织、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的双(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养基础研究后继人才。

      七、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九、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十、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江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和陕西省榆林市的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联合基金项目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将有关部门、企业、地区的实际需求凝练转化为科学问题,汇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十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重点发展方向,鼓励和培育具有原创性思想的探索性科研仪器研制,着力支持原创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以全面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包括部门推荐和自由申请两个亚类。

      十三、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旨在集中和整合国内优势科研资源,瞄准国际科学前沿,超前部署,充分发挥科学基金制的优势和特色,依靠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吸引和凝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着力推动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相对长期稳定地支持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探索,致力科学前沿突破,产出一批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抢占国际科学发展的制高点,形成若干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

      十四、专项项目

      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两个亚类。研究项目用于资助及时落实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研究部署的研究,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以及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十五、数学天元基金

      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数学家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十六、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

      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旨在支持自愿来华开展研究工作的外国优秀科研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外国学者与中国学者之间开展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十七、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与境外科学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双(多)边协议框架下,开展的人员交流、在境内举办多(双)边会议、出国(境)参加双(多)边会议,以及其他交流活动,旨在创造合作机遇,密切合作联系,为推动实质性合作奠定基础。

      监督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领导下独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旨在维护“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监督委员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有关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督委员会实行任期制。

      主要职责 

      ● 制定和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 受理有关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 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 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 开展旨在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活动。

      监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科学基金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规章制度;认真受理科技界有关科学基金工作的投诉和举报;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宣传,弘扬科学道德,倡导实事求是的作风和科学态度,得到科技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重视与国内外科研管理机构的监督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工作交流,以学习借鉴各有关机构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实行有效监督等方面的经验,拓展视野,集思广益,不断提高科学基金监督工作水平。

      经过多年的努力,科学基金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和初步成效,将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加强中国科技界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支持科技源头创新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基金章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2005年3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章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

      (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四)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委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务会议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审定年度预决算报告,批准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方案;

      (五)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和部署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局(室)和科学部等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设科学技术研究实体。

      第十四条 职能局(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等。

      科学部主任由相关领域科学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科学部主任重点负责把握资助工作的学术方向。常务副主任重点负责科学部综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主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资助国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资助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 有利于实现国家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 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 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 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 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 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资助格局、人才培养以及科学部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科学部主任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项目:

      (一)初步审查项目申请;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三)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

      (四)委务会议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同行专家评审队伍和学科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由科学部提名,委务会议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

      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资助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还要重点评审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特定要求审定或批准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三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严格执行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须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干部任职标准,规范干部任用制度和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实行内部轮岗和外部交流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与学术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服务科学家,自觉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学技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 受理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三)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委员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八章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积极开拓合作渠道,营造有利于国际(地区)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家外交与科学技术政策,遵循基础研究规律,制定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战略规划,促进实质性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资助合作研究、学术会议、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五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积极开发和利用海外智力资源,吸引海外科学家参与国内基础研究,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由国务院制发。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周围环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五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NSFC。

      第五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后生效,报国务院备案。

      联合基金

      2017年9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中国地震局在京举行签约仪式,共同设立地震科学联合基金,实施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共投入经费1.5亿元。

      重要事件

      2016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北京召开2016年“捍卫科学道德 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通报了2015-2016年查处的8起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