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所谓的法律职业,是指以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法律职业人员是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事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广义的法律职业人员还包括仲裁人、调解人、公证人、司法鉴定人员等。在我国目前的称谓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依据 3 业务

      基本信息

      中文名:法律工作者

      释 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所属领域:法学

      定义明确:2000年

      依据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担任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