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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Society Group),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
社会团体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背景介绍
3 基本概述
4 发展情况
5 社团举例
6 社团法人
7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社会团体
介绍: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属: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制度环境:社会经济改革和转型和社会发育
外文名:Society Group
规定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属性:社会组织
背景介绍
建国初期
1949年建国之初,国家为快速恢复国民经济而采取了政府计划统揽一切的手段,总体性社会逐渐形成。总体性社会中,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这种强国家的社会结构亦是社团组织赖以发展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
1991~2011年,中国社会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以及民间社会的发育,产生于一个基本的背景之中,即总体性社会体制及其嬗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
(一)国家全权控制社会
总体性社会具有以下突出特征:其一,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还包括如城市住房等生活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就业等机会资源。这样,国家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垄断者,也成了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获取。其二,社会各个部分的高度关联性。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总体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他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在这种总体性社会中,政治制度所形成的框架成为定型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或制度安排系统均附着于政治制度框架上,政治和行政权力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力量。其三,从纵向角度看,消灭了统治阶级。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成“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精英的位置不复存在。
上述特征决定了总体性社会必然呈现出如下面貌: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国家可以动用一切人、财、物,以达到其所设定的经济或政治目标;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国家直接面向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自组织能力差,民间组织缺乏,社团生成的基本条件还未形成;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功能;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藏着全局性的危机等。总之,总体性社会是一个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
(二)单位制度身兼数任
总体性社会中,单位制度是联结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
单位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二为一。在新中国逐步形成的政治结构中,单位组织有其强大的体制功能:它一方面是国家权威的底层结构,是政治体系的有机构成者,另一方面又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社会体系的基本单元。它一头依附国家,一头联结个人,构成了一张巨型的社会组织网络。
单位制度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职能,是民众满足其大部分需求的基本制度安排,这样,其他社会性的组织形式就更没有成长的空间了。典型的单位组织一般都有房管科、招待所、职工医院、幼儿园、离退休办公室、服务公司等部门。每一个单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为单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每一个单位都是一个大家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与场所,而且还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地方,使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坚实的依托。因此,其他的社会组织便失去了生长的空间。因为,对于单位中的个人而言,单位就意味着一切: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只有在单位中才可能得到满足,离开了单位,个人寸步难行。单位就像是一个大家长,它提供一切,又控制一切。依附于单位的人,往往以自己接受单位组织的控制作为要求单位向它提供一切生活所需的正当理由。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碰到什么样的困难,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使单位出面解决,因此,个人的创造精神、冒险精神、自主意识等变得日趋淡薄,自由结社组成其他组织的想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另外,又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民众多样化需求不可能得到全方位的满足,因为单位资源的分配和供给直接取决于国家的分配,而不是来源于社会的真实的需求。单位制度所能满足的只能是个人最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政治社团
总体性社会中,政府控制了绝大部分“ 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政府权力通过单位组织控制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社团实际上基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社团的存在状态大多为政府供给型的(即官办性的)。
学者们对1949~1978年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中国的社团组织大多是官办的。在《中国社团史》一书中,王世刚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1949~1990年中国社团的发展历程。他把在此期间中国社团的发展共分为五个时期。1949 年前后是中国社团发展的新旧交替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许多大型的政治性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等等,这些组织后来称为人民团体。
1950~1953年是清理整顿时期,国家对反动团体和宗教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1953~1958年是中国社团发展的第一个繁荣时期,大量政府主办的学术性团体、文艺类团体在这一时期成立。1958~1966年是一个缓慢发展时期,中国社团部门继续沿着原有的格局发展,但是速度有所减慢。而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学者们较有争议的时期。王世刚认为这一时期全国几乎没有成立社团组织。而王名认为这一时期全国成立了大量的社团组织,例如各种红卫兵组织,以及工厂、学校内部成立的各种政治、文化和兴趣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大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成立,不需要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也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甚至很多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但是他们具备社团组织的所有社会学特征,也符合学术界关于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本文认为文革时期的社团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自下而上的民间团组织,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不作详细探讨。可以说,新中国建立伊始,绝大多数地方各基层组织尚未建立健全。此时,通过社会团体的形式把广大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新中国政权极为广泛、巩固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社团组织,主要有人民团体、科技文化团体、工商界团体、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等。但在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中,政治和行政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因此这一时期建立的社团组织大多带有政府供给的意味,甚至许多社团就是由党和政府率先发起的,政府还给予许多全国性社团经费上的赞助以支撑其成立和发展。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社团的政府供给性质十分明显。尤其像人民团体这样的社团组织,其官办性就更加突出。实际上,人民团体是国家科层组织体系中的官方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与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系: 编制由政府制定,工作人员拥有政府机关干部的身份,领导人由国家任命,除工会外,其他社团的经费由财政拨付。
结论
真正意义上的社团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因此,符合社团发展逻辑的社团组织应是经费、领导人均源于社会的高度自治的组织。但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不利于培育这种自治性的社团组织,这就需要改善制度环境。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资源配置体制的重要变化,并由此开始了意义深远的社会转型。因此,社团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呈现出了有利于自治性社团勃兴的局面: 无论是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还是微观的利益群体多元化,不论是单位制度的瓦解,还是国际交往的加强都为社团的发展扫除了障碍;并且,这一时期,“自由流动资源”逐渐形成、“自由活动空间”日益拓展,这种资源和空间的形成为社团的兴起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使得这一时期自治性的社团组织有了迅速发展。
基本概述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8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合会。以上21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中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发展情况
民政部2012年6月21日在京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
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全年共执法检查社会团体890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团体12起,行政处罚878起。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全年共执法检查民办非企业1016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9起,行政处罚1007起。
同时,中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加414个,增长18.8%,其中:公募基金会1218个,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83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219.7亿元。全年共行政处罚基金会11起。
另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7.9万个,全年共有35.8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5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6亿人。
社团举例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侨资企业要求,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侨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帮助解决侨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等。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中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6、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7、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
1、中华全国总工会
执委会主席:王东明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第一书记:贺军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主席:沈跃跃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席:万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5、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席:万立骏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会长:郑建闽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主席:汪鸿雁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执委会主席:王钦敏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
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席:孙家正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2、中国作家协会
主席:铁凝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主席:田聪明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会长:李小林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会长:杨文昌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会长:姜增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主席:张海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8、宋庆龄基金会
主席:胡启立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原名“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1982年5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28日改为现称。该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少年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全世界设有四个基金会,即有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日本的“宋庆龄日本基金会”、加拿大的“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和美国的“孙逸仙夫人(宋庆龄)基金会。
9、中国法学会
会长:王晨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10、中国红十字会
会长:陈 竺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11、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会长:赵荫华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12、欧美同学会
理事会会长:陈 竺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13、黄埔军校同学会
理事会会长:陈 竺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14、中华职业教育社
理事长:郝明金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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