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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国
朱明国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曾任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6年11月11日,朱明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人物履历
3 人物事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朱明国
毕业院校:中央党校
民族:黎族
出生地:海南五指山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57年5月
人物履历
1974—1975,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
1975—1975,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
1975—1976,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1978,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1980,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
1980—1980,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0—1982,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
1982—1984,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4—1984,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
1984—1985,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
1985—1988,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
1988—1993,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3—1994,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
1994—1995,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
1995—1998,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2001,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
2001—2002,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02—2006,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06—2010,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0—2011,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11—2012,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2012—2013,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2013—2014,广东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2014年11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3日,播出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关于这部专题片的新闻发布稿中,专门提到了三个人:朱明国、金道铭、魏健。
免去职务
2014年12月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12日,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朱明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并提请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追认。
2015年1月4日,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朱明国十一届省政协委员资格,免去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定,并提请省政协第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追认。同意免去朱明国省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会长、省政协书画艺术交流促进会会长职务,请省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省政协书画艺术交流促进会按有关章程办理免职手续。
2015年1月17日,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闭幕,全会决定撤销朱明国的十一届省委委员职务。
2015年2月28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追认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作出的关于撤销朱明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依法双开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朱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朱明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明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朱明国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日,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国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明国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其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朱明国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朱明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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